台湾的选举投票制度

时间:2004-12-02 11:11   来源:
  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   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主要指每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代表,每位选民投1票,由选区内得票最高的人当选,不需要获得过半数选民的支持。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主要有两大特色:一是容易走向两党竞争及两党制,一者,在“赢者全拿”的规则下,小党在先天上就不容易生存;二者,选民为了不浪费选票,一般都会把票投给当选机会较大的党,以防止自己最不喜欢的政党上台,在后天上不利于第三党的生存。故台湾县市长选举到最后一般都呈两个主要政党对决的趋势,虽然也不乏无党籍候选人出线,但一般都有政党的背后支持或礼让。二是政见诉求比较温和,为争取绝大多数而非特定选民的支持,政党或候选人如欲获胜,在政见诉求上就不能太偏激或太保守,而趋向以多数选民较关切的公共政策、福利政策作为主要选举诉求。如在台湾历届县市长选举中,统独矛盾等具高度争议性的话题经常被淡化,大多数选民关心的公共政策反成热门话题。   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   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single--nontransferable vote,简称SNTV)。即每个选区都可产生1名以上的“立委”,每个选区的名额视人口多寡而定,每位选民只能投一票且选票不能在候选人之间转移,由得票数最高的几个人当选。这种选制过去主要有日本、南韩、台湾三个地方使用,但自南韩、日本分别于1998年、1994年废除后,目前只有台湾仍保有这种选举方式。SNTV制的主要特点是:一是采复数选区,意指选区应选名额大于1,通常习惯上将应选2-5名的选区称为中选区,而将应选6名或6名以上的选区称为大选区;二是选票进行“单记”,即不论选区应名额为多少,每位选民只享有投一票的权利,必须从自己中意的几个候选人里选出一个人来,每个候选人的得票都单独计算;三是选票“不可让渡”,就是指不管当选者超过当选所需票数的多余选票还是落选者所赢得的选票,并不能转移给同党或同联盟的其他候选人,形同废票。   政党比例代表制   政党比例代表制。意指根据各个政党的总得票率来分配国会席次的制度,除以色列和荷兰以全国为一选区外,大多数施行此制的国家都会依其历史、政治、种族、地理环境等条件,将全国划分为数个复数选区。该选制的主要特色是:一是小党的生存空间比较大,只要在选举中得到一定的选票,它便有可能在“国会”分得若干席位,但也容易导致小党林立;二是在竞选活动中,候选人个人的声望与魅力比较淡化,政党所代表的意识形态、政纲政见是选民投票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台湾在1991年进行“修宪”后,为维护其所谓代表全中国的“法统地位”,开始在“立法委员”选举部分增加“全国不分区及侨选代表”席次,并采“一票制的政党比例代表制”产生。所谓“一票制”,就是指政党比例代表的产生,并非选民在区域“立委”选举部分之外再对政党另行投票,而是将政党比例代表附挂在区域“立委”的选票上,凡区域“立委”选举总得票率超过5%的政党,即可分配一定的“全国不分区及侨选立委”名额。   单一选区两票制   单一选区两票制。自德国于1949年开始实施兼采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制与政党比例代表制混合的“单一选区两票制”后,这种选制成为许多国家仿效的对象,台湾各界近年来也一直呼吁废除SNTV制改采“单一选区两票制”。所谓“单一选区两票制”,即区域选票与政党选票分别投票,两者间的比例由各国自定;每位选民投两票,一票投给区域立委,一票投给政党。但在席次换算上,又分德式的“联立式两票制”和日式的“分立式两票制”两种,所谓“联立式两票制”,就是在一张选票上,同时有区域候选人及政党两个选项,选民投区域候选人一票,投政党一票;但在分配席位时,先依政党得票数分配各党的总席次,扣掉区域当选席次后,剩下的再由政党名单来补足。例如甲党在某邦按政党得票率分得30席,但该党已赢得16个区域席次,则甲党在该邦实际只能分得14个政党名额。所谓“分立式两票制”就是选民真的拿到两张选票,且区域席次与政党席次分开计算,如一党在区域中得到30席,按政党比例分得20席,则总席次为50席。“单一选区两票制”的最大特色就是融合了比例代表制与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的主要优点,尤其是“联立式两票制”备受外界称道,而“分立式”却对大党较为有利,如日本在1996年的国会选举中,自民党即以34%得票率,取得48%席次,引来民众的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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