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时间:2004-11-12 11:13 来源:
“立法院”为台湾当局的“最高立法机构”。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90年代“政治革新”后,“立法院”失去了“行政院院长”的人事任命同意权,但同时增加了“倒阁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立法委员”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的规定的适用范围缩减为会期之内。在2000年4月24日通过的第六次“修宪案”中,“国民大会”确定无形化,其原有的人事同意权等职权大多转移到“立法院”,“立法院”的权力大幅扩张。
“立法院”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由“立法委员”分别选出。由于“立法院”对于“总统”的人事权、命令权拥有广泛的同意权、决议权,并且对“行政院”拥有广泛的决议权,因此,“立法院”的地位与作用十分重要,对于“总统”与“行政院长”的权力关系也有着重大的影响力。
自2000年4月“国民大会”走向虚级化后,“立法院”不仅成为最高立法机关,而且成为唯一的最高民意代表机关。其主要权力有:
一是法案议决权。作为台湾当局的“最高立法机构”,“立法院”对于“行政院、考试院、监察院,司法院、立法院”所提出的法律案、条约案,以及专属“行政院”提出的预算案,享有最后议决权。“立法院”组织法规定,“立法院”会议须有“立法委员”总额的三分之一出席始得开会,其决议除“宪法”另有规定,一般取得出席委员的过半数同意即可。
二是监督“行政院”。由于“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因而“立法院”对“行政院”的施政起到强力的监督作用。主要监督方式除法案与预算议决权外,主要有质询权、“倒阁权”以及议决其他“国家重要事项”的权利等。
三是提案罢免、弹劾“总统”。“立法委员得提案罢免副总统,经全体立委1/4提议,全体立委2/3同意后提出,完成提案,送中央选举委员会举办投票,经选举人总额过半数投票,有效票数过半数以上同意罢免,即可完成罢免案”。“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犯内乱罪或外患罪之弹劾案,须以全体立法委员1/2以上提议,全体立法委员2/3以上决议之,向任务型国民大会提出”。所谓内乱罪即:“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复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手断实行者”。
四是“修宪”提案权。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提议,四分之三出席,以及出席“立委”的四分之三决议,可提出“宪法修正案”,再提请任务型“国民大会”复决。
五是决议领土变更权。“中华民固有之领土,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提议,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议决,可提议变更,之后提请任务型国民大会复决同意”。
六是人事任命同意权。“总统”提名的“司法院正副院长、大法官若干,考试院正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正院长、监察委员,监察院审计长”,由“立法院”行使最后任命权。
从“总统”、“行政院”以及“立法院”三者之间的权责来看,“总统”虽然可以透过操控“行政院”而掌控行政大权,但“行政院”才是真正“宪法”意义上的最高行政机关,且不向“总统”负责,单独向“立法院”负责。因而台现行“宪政体制”既不是“总统制”,也非“内阁制”,而是类似法国同时存有总统与“行政院长”两位行政首长的“双首长制”,“总统”、“行政院”以及“立法院”三者之间的也常因权责不清而导致政局纷乱。
编辑: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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