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倡台湾电影创作的实验风气,“中华民国”电影事业发展基金会于1991年设置了第一届优良创作短片辅导金,鼓励电影短片创作。至1998年,台当局为培养电影人才,鼓励以十六厘米、三十五厘米影片摄制的电影短片及纪录片,接续这项电影界创作人才奖励的薪火相传工作,拨款委托“国家电影资料馆”办理。
自1998年至今,电影短片及纪录长片辅导金协助电影艺术创作者拍摄完成多部优秀的电影作品,囊括金马奖、台北电影节独立创作竞赛、台北电影节市民影展、金穗奖、纪录片双年展等各影展奖项,更在岛外获得肯定,展现台湾电影的多元与鲜活。
申请辅导金者应检具申请书一份及企划案(包括制片企划书﹑预算书、预订拍摄时间及进度表、剧本或拍摄大纲一式七份),向“国家电影资料馆”提出申请。电影短片片长不得逾六十分钟,纪录片片长不得少于五十分钟。
申请人为该企划案的导演,获选辅导金的企划案不得转让。获选企划案应于合约签定之日起十一个月内完成影片。若无法于期限内完成可提出申请延期一个月,延期以一次为限。
完成的电影短片或纪录片应在片尾打上“由‘行政院新闻局’电影短片及纪录片辅导金赞助”等字样。并于领取第三期辅导金时,赠送已摄制完成的全新电影拷贝壹部、剧照及相关数据等壹套予电影资料馆典藏,并同意全片配合“行政院新闻局”及“国家电影资料馆”无偿用于非商业的电影推广活动,及非营利性的公开上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