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罢免“总统”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提议,全体“立委”三分之二同意后提出,并经台湾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才通过而且针对一任“总统”只能提出一次罢免案。时程方面,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达提议连署门槛后,交程序委员会编列议程提报“院会”,不经讨论,交付全院委员会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立法院”应通知被提议罢免人于审查七日内提出答辩书。不提出答辩,全院委员会仍得径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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