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整理,岛内“宪法”授予“总统”的权限,主要是订在第35条至52条,包括“总统”的“统帅权”、公布“法令”权、宣战、戒严与任命官员等权力。另外,由于“宪法”增修条文授予“总统”得设置“国安会”,而“国安会组织法”中明定,“总统”负责决定“国防、外交”与两岸事务等“国家安全”大政方针。
依“宪法”规定,“总统”对外代表“中华民国”,且统率全台陆海空军。“总统”并有公布“法律”、宣战、缔约与媾和的权限,以及宣布戒严、赦免、任命官员与发布紧急命令的权力。
值得一提的是,宪法第52条给予“总统”“刑事豁免权”,也就是,“总统”在“宪法”的保护伞下,除了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的诉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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