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职权
1. 议决台北市“法规”
视地方实际需要制定市法规。与“中央法规及法律”抵触者无效。
“立法”方式:
a. 市府研拟草案提送议会三读通过。 b. 议员提案三读通过,送市府执行。
2. 议决市预算及审议决算之审核报告
看紧市民的荷包,并监督市府预算执行情形。
3. 议决市税课
市府若开征特别税课、临时税课及附加税课时,需经议会三读通过方可课征。
4. 议决市财产的处分
需经议会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5. 议决市政府组织规程及市属事业机构之组织规程
防止市政府及其事业机构组织无限制扩大。
6. 议决市府提案及议员提案
议决各类提案,为民喉舌,反映民意。
7. 接受人民请愿
替市民主持公道。
8. 其它依“法律”或“中央法规”赋予之职权
议会功能
市议员依“法令”赋予之职权。一方面制衡市府避免独裁,一方面监督市政,兴利除弊保障市民权益,以求市民最大福祉。
议员任务
反映民意,为民喉舌。导正市府制订公共政策的方针。
作为市民与市府间沟通的桥梁。
代表市民审议市预算、决算之审核报告、市“法规”及其它各类议案。
代表市民监督市政府,切实执行市政建设。
议员权力
1. 议决权
为审慎审查各类议案,成立七个委员会分别审查之,并将审查结果送大会议决或向大会报告。
2. 质询权
针对市长施政计划、各项施政报告、项目报告等以及各局处之业务执行情形,于开会时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建言和意见等。市政总质询在大会向市长提出,以政策性重要者为原则,由市长负责答复。
业务质询向市府所属各局处及公营事业机构提出,以其所职掌之业务为范围由各有关单位首长负责答复。
3. 提案权
对市府之各项建议可提案经大会通过后送市府执行,议会提案应三人以上之附署,但“市法”之提案, 应有议员总额五分之一以上之附署,并经程序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始得提送大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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