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市政会议议事规则于2007年12月19日经台北市政府修正,规定了市政会议的一般规程。
列席与频率
市政会议作为台北市市政最高决策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局长、处长、主任委员等一级机关领导及市长指定人员组成。
市政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为主席,市长请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市长代理;市长、副市长均请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时,由秘书长代理。一级机关领导请假或因故不能出席市政会议时,指定副领导或主任秘书代理。
市政会议每星期举行一次,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内容
下列事项经市政会议决定或决议:
一 施政计划与预算。
二 提送台北市议会之议案与报告。
三 台北市政府及所属市营事业机构组织自治条例。
四 台北市自治规则。
五 台北市政府任务编组之设置要点。
六 涉及各机关共同关系事项。
七 市长交办事项。
八 其它有关市政建设之重要事项。
会议议程
市政会议议程依下列次序编制:
一 报告事项。
二 讨论事项。
编入议程前,报告事项经台北市政府一级机关领导核准,讨论事项签报市长核准。
市政会议依议程所订之顺序进行,必要时主席可以变更议程。开会时有紧急事项者,经主席许可,提出临时动议。
市政会议议程排定后,各机关有临时重大或急迫性之事项,经核准后,不及编入当次议程者,报请秘书长同意后补列临时提案,议案资料于开会时分送。
各机关研订之要点、注意事项或其它行政规则,拟提市政会议报告或讨论者,先签请秘书长指派参事、技监或顾问召集相关机关审查后依规定程序办理。
市政会议议程数据至迟于开会前一日传输各出列席人员,会前不对外公开。具机密性之议案,编列机密议程,议案资料于会场分送,会后收回。出列席人员认该资料有参阅必要而需保留时,经提案机关同意后,签收并妥慎保管。
市政会议议案经出席人员讨论后,由主席作成结论。
会议记录
市政会议纪录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 会议次数。
二 会议时间。
三 会议地点。
四 主席、出列席人员之姓名。
五 纪录人员之姓名。
六 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七 讨论事项之案由及决议。
八 其它记载事项。
纪录于下次会议开会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员及相关机关,如有错误疏漏,于下次会议提请主席裁定更正。
市政会议议程之编制、会议之纪录及其它相关事项,由台北市政府秘书处办理。
市政会议之决定、决议事项,须对外发布者,由台北市政府发言人室统一发布。
市政会议出列席及纪录人员对会议之内容,遵循岛内相关规定,对外严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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