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台湾光复之初,设立八县九市,苗栗隶属新竹县。1950年十月二十五日全省行政区域由原八县九市改设二十一县市。苗栗县设置后,旋于1951年一月七日投票选举第一届县议员,同年一月二十九日就职,苗栗县第一届议会正式成立。
该会成立后,因无议事厅设施,乃选定苗栗镇中正路一一三号为建筑用地,于1951年十一月施工,翌年四月落成,但受财力限制,因陋就简,仅议事厅一栋,办公听两间。嗣后议席增加,厅舍不敷使用,另选定苗栗市县府路一○二号现址迁建,1969年六月十八日施工,次年七月竣工启用至今。
该会自第一届议会成立以来,已历十五届。议会成立伊始议员人数三十五人,任期二年,间或有更易,现为三十八人,任期四年。
职权
1.议决县规章。
2.议决县预算。
3.议决县特别税课、临时税课及附加税课。
4.议决县财产的处分。
5.议决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及所属事业机构组织自治条例。
6.议决县政府提案事项。
7.审议县决算的审核报告。
8.议决该会议员提案事项。
9.接受人民请愿。
10.其它依当局“法律”或上级“法规”赋予的职权。
议员的选举
议员名额
县议员由县民选举,其名额依下列规定:
1、议员总额依1998年一月二十四日选出的议员名额为基准(该县为三十八人),如因人口变动有增加必要者,其调整标准为:人口逾四十万人至八十万人者,每增加四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四十三人。
2、平地及山地原住民议员应选名额,以每一平地及山地原住民人口,在1500人以上者,于议员总额内应有平地及山地原住民选出的议员。
妇女参政保障
各选区选出的议员名额达四人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议员的任期
县议员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经选出的县议员应于上一届任期届满之日就职。
议员的补选
议员因辞职、去职或死亡,缺额达总名额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选区缺额达二分之一以上时,均应补选,但所遗任期不满两年且缺额未达总名额二分之一以上时,不再补选。
议长、副议长的产生
议员宣誓就职典礼的同一天,由议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互选,以得票达出席总数过半数为当选。
会议
一、大会:
(一)定期会:由议长依职权召集,每六个月开会一次,每次会期三十日,每年审议预算的定期会,会期届满而议案尚未议毕或有其他必要时,由议长或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联署,提经大会决议,延长会期五日。
(二)临时会:经县长、议长请求或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请求,以属于该会职权而有时间性的事项,请求开会时,议长应于十日内为之。每次不得超过五日,每十二个月不得多于六次。
二、委员会:
(一)审查委员会:
第一审查委员会:审查民政、地政、社会、研考、行政、人事、政风、警察、消防、卫生、环保等预决算案及议案。
第二审查委员会:审查财政、主计、税捐等预决算案及议案。
第三审查委员会:审查教育、文化、体育场等预决算案及议案。
第四审查委员会:审查建设、工务、旅游、农业、肉品市场、动物防疫等预决算案及议案。
(二)程序委员会:审定议事日程、各种提案、人民请愿案及与议事有关事项。
(三)纪律委员会:审议大会移付惩戒或违反议事规则,妨碍秩序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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