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县政府办理自治事项,执行当局“中央”机关委办事项,并监督乡(镇、市)自治。
本府置县长一人,综理县政,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机关。置副县长一人,襄助县长处理县政。
本府置秘书长一人,为幕僚长,承县长之命,处理县政。置参议、秘书、消费者保护官,受秘书长指挥、监督,掌理机要、动员、协调、核稿、消费者保护争议调解等事项。
本府置顾问,受秘书长指挥、监督,办理县政设计、法案审核、协调各处局业务,并备咨询有关县政等事项。
本府设十四处,民政处、文化处、教育处、城乡发展处、工务处、水利处、农业处、社会处、地政处、行政管理处、研究考核处、人事处、主计处、政风处,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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