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办理高雄市自治事项,并执行台当局“中央政府”委办事项。
市府设置
高雄市政府置市长,总理市政,并指挥监督市府所属机关及员工;置副市长二人,襄理市政。
市府置秘书长一人,承市长之命,襄赞市长处理市府重要业务及总理秘书处事务;置副秘书长二人,襄理秘书长处理事务与业务。
市府置参事、顾问、技监、参议,承市长之命,办理市政设计,撰拟及审核“法案”、命令、工作计划,并备咨询有关市政等事项。
市府设下列各局、处、委员会: 一、民政局。 二、财政局。 三、教育局。 四、建设局。 五、海洋局。 六、都市发展局。 七、工务局。 八、社会局。 九、劳工局。 十、警察局。 十一、消防局。 十二、卫生局。 十三、环境保护局。 十四、捷运工程局。 十五、文化局。 十六、交通局。 十七、公教人力发展局。 十八、法制局。 十九、新闻处。 二十、兵役处。 二十一、地政处。 二十二、主计处。 二十三、人事处。 二十四、政风处。 二十五、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二十六、原住民事务委员会。 二十七、都市计划委员会。 二十八、客家事务委员会。
各局置局长,各处置处长,各委员会置主任委员,承市长之命,分别掌理各该局、处、委员会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
市府设秘书处,分设六科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总务科:关于庶务管理、出纳及防护业务等事项。 二、文书科:关于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印信典守及会议等事项。 三、“国际”事务科:关于公共关系、访宾接待及对外联系等事项。 四、机要科:关于机要业务及综合业务等事项。 五、消费者保护室:关于市府消费者保护综合行政、消费者服务中心、消费者争议调解、消费者教育倡导等事项。 六、视察室:关于民众控案、陈情、检举之调查及处理等事项。
市府秘书处置专门委员、主任、科长、消费者保护官、编审、秘书、视察、专员、股长、分析师、科员、技士、助理员、办事员及书记。
市府秘书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员及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市府秘书处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市府秘书处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市府设空中大学。
市府为处理特定事务得设各种任务编组。
市府各级机关对于不抵触“中央”及上级政府“法令”范围内,依其业务职掌对外行文。
高雄市各区设区公所,各置区长,承市长之命,总理区政。
市长辞职、去职或死亡时,由“行政院”派员代理之。 市长停职时,由副市长代理,副市长出缺或不能代理时,由“行政院”派员代理。 市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副市长。 二、秘书长。 三、由市长指定局长一人。
市政会议
市府设市政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市长。 二、副市长。 三、秘书长。 四、副秘书长。 五、一级机关首长。 六、参事、顾问、技监。 七、市长指定之人员。 市政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为主席。市政会议议事规则,由市府定之。
下列事项应经市政会议之决议: 一、施政计划与预算。 二、提出市议会之议案与报告。 三、市府所属机关(构)组织“自治条例”、组织规程及“自治法规”。 四、涉及各机构共同关系事项。 五、市长交办事项。 六、其它有关市政之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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