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组织
议会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市议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分别选产生。议员由高雄市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凡台湾居民,在高雄市定居四个月以上,年满二十三岁,未受刑事处分或禁治产宣告者,可为市议员候选人。议员名额以选举区为单位,依选举区人口比例分配议员名额,高雄市分为五个选举区,对于女性议员,订有保障名额,各选举区选出议员名额达五名以上者,至少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名,全市民由原住民选出原住民议员一名。议会组织基本上为由正副议长、议员及行政幕僚单位所组成。
议会职权
依据“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议会职权如下:
一、议决市“法规”。
二、议决市预算。
三、议决市特别税课、临时税课及附加税课。
四、议决市财产之处分。
五、议决市政府组织自治条及所属事业机构组织自治条例。
六、议决市政府提案事项。
七、审校市决算之审核报告。
八、议决市议员提案事项。
九、接受人民请愿。
十、其它依“法律”赋予之职权。
此外,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市议员有向市长及各局处会及直属机关首长质询之权。
高雄市议会府会关系
一般监督关系
项目调查小组
议决与执行关系
市“法规”
市预算及市决算之审核报告 市财产之处分
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及所属事业机构组织规程
市政府提案事项
人民请愿
提案与审议关系
决策案
法规案
预算案
特别税课、临时税课及附加税课案
市财产处分案
市政府组自治条例程及所属事业机构组织规程案
听取报告与质询关系
市政总质询
业务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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