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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议会组织、职权和府会关系

  时间:2008-01-03 10:43    来源:中国台湾网     
 
 

 

  议会组织

  议会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市议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分别选产生。议员由高雄市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凡台湾居民,在高雄市定居四个月以上,年满二十三岁,未受刑事处分或禁治产宣告者,可为市议员候选人。议员名额以选举区为单位,依选举区人口比例分配议员名额,高雄市分为五个选举区,对于女性议员,订有保障名额,各选举区选出议员名额达五名以上者,至少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名,全市民由原住民选出原住民议员一名。议会组织基本上为由正副议长、议员及行政幕僚单位所组成。

  议会职权

  依据“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议会职权如下:

  一、议决市“法规”。

  二、议决市预算。

  三、议决市特别税课、临时税课及附加税课。

  四、议决市财产之处分。

  五、议决市政府组织自治条及所属事业机构组织自治条例。

  六、议决市政府提案事项。

  七、审校市决算之审核报告。

  八、议决市议员提案事项。

  九、接受人民请愿。

  十、其它依“法律”赋予之职权。

  此外,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市议员有向市长及各局处会及直属机关首长质询之权。

  高雄市议会府会关系

  一般监督关系    

 

  项目调查小组

  议决与执行关系
 

  市“法规”

  市预算及市决算之审核报告
 
  市财产之处分

  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及所属事业机构组织规程

  市政府提案事项

  人民请愿

  提案与审议关系
 

  决策案

  法规案

  预算案

  特别税课、临时税课及附加税课案

  市财产处分案

  市政府组自治条例程及所属事业机构组织规程案

  听取报告与质询关系
 

  市政总质询

  业务质询

 
编辑:贺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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