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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首任新制“检察总长”遭弹劾

时间:2010-01-26 08:36   来源:法制日报

  ■时任台湾地区“检察总长”的陈聪明,其“公信力”与“适任性”一直受到怀疑,且行为违背“检察官守则”第13条“检察官交友应慎重”和“公务人员服务法”第5条“公务人员应诚实清廉,谨慎勤勉,不得有骄恣贪惰等足以损失名誉之行为”之规定

  ■目前,在没有具体违法、重大失职的情况下,几乎没有方法可让具有法定任期的“检察总长”下台。弹劾案通过后,各界再次讨论目前“检察总长”的退场机制

  台首任新制“检察总长”陈聪明1月19日遭“监察院”弹劾,成为历史上第一位被弹劾的“检察总长”。陈聪明随即主动请辞获准后,新任“检察总长”人选备受外界瞩目,而所谓“检察总长”退场机制也再次引起各界关注

  林其旺

  就任“检察总长”后,陈聪明行事作风一直充满争议,尤其从台检方特侦组侦办扁案以来,就被认为放纵黄芳彦潜逃至美国,使得扁案欠缺有力证据,致使包括洗钱、“二次金改”、“国务机要费”、“机密外交费”案等都无法顺利侦办,因此其“公信力”与“适任性”一直受到怀疑。

  “监察院”2009年3月启动调查,经过近一年的调查,以违反“公务人员服务法”、“检察官守则”等提案弹劾陈聪明。弹劾案指控,陈聪明在扁案侦办期间,毫不避嫌与时任“法务部长”施茂林,同时出入扁家御医黄芳彦私宅聚会。而他在“立法院”答询与扁案关系人吉美建商蔡竹雄与名嘴鱼翅宴时,言辞反复,甚至亲自至蔡办公处所会面,都没有诚实面对各界质疑,严重影响了司法威信与形象;另外,陈聪明对黄芳彦潜逃出境,没能事先防范,明显有疏失。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务人员服务法”第1条“公务人员应依法律命令所定,执行其职务”的规定。

  台“监察院”1月5日召开审查会,最后投票结果是6票赞成、6票反对,弹劾案首度闯关失败。台“监察院”19日二度召开弹劾审查会讨论陈聪明失职案,“监委”以8票比3票通过弹劾案,使陈聪明成为台湾有史以来第一位遭“监察院”弹劾的“检察总长”。陈聪明得知遭“监察院”弹劾后立即向“法务部”提出辞呈,“法务部”则将其辞呈报“行政院”,转马英九核定。马英九20日批准其辞呈,让纷扰多时的“检察总长”去留问题暂时画下句点。马英九22日则核定由曾勇夫任代理“检察总长”。台当局领导人办公室25日宣布,马英九决定提名“法务部政务次长”黄世铭担任“检察总长”一职。

  热议“检察总长”退场机制

  依照台“法院组织法”及“最高法院检察署处务规程”规定,“最高法院检察署”是最高检察机关,“检察总长”是检察系统的大龙头。另依“法院组织法”第66条的规定,“检察总长”是特任政务官,原本由领导人单独任命,一经任命即生效力,不需“立法院”同意,也没有任期限制。后因顾虑领导人可借任命权操纵检察体系,于是“立法院”在2006年1月13日通过修正,规定改由领导人提名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并保障其任期为四年,但不得连任。修法后,为避免检察系统受政治干预、常有选择性办案的弊端,又通过加入“立法院”的同意权,并规定其保障任期,皆在维护“检察总长”的独立地位,以排除政治干预,这也是维护台湾“司法独立”的重要“宪政”设计。陈聪明在2007年1月24日接任“检察总长”,成为修法施行新制后首任“检察总长”,四年任期依法应在明年1月23日届满,在此之前,除非他主动请辞或有违法情事被起诉,或被“监察院”弹劾后遭“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简称公惩会)”撤职,否则依法可受到任期保障。

  而依据台“监察法”,“监委”若认为公务人员有违法失职,应先予以调职或停职等急速处分时,应提出纠举。因此针对陈聪明案,“监委”曾考虑以纠举作出紧急处理,但考虑“检察总长”是特任政务官,没有同等职务可以对调,所以才决定提案弹劾。根据“监察法”第14条、“公务人员惩戒法”第4条以及第9条,陈聪明弹劾案顺利通过后,陈聪明就会被移送公惩会,而陈聪明属政务官,公惩会对陈聪明的惩戒处分只有撤职或申诫两种。在公惩会的惩戒出炉前,公惩会可先对陈聪明停职,“监察院”也可以要求主管机关“法务部”进行急速救济处理,先将陈聪明停职。不过依陈聪明目前被指出的各项失职证据,公惩会作出撤职决定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在没有具体违法、重大失职的情况下,以及没有所谓“退场机制”下,几乎没有方法可让具有法定任期的“检察总长”下台。这就要求担任此职位者,在专业伦理表现上更应有高标准。首位新制“检察总长”竟然走到被弹劾的地步,这不只是陈聪明个人的遗憾,更是“司法”体制的不幸,与当局修法的初衷相违背,的确有检讨的空间。

  陈聪明遭“监察院”弹劾后请辞,是否应建立“检察总长”退场机制的问题,又再次引起讨论。国民党“立法院”党团书记长吕学樟表示,有关建立“检察总长”退场机制的“法院组织法”,在“立法院”上个会期中就已经送到“司法法制委员会”审查,目前还需要寻求各界的共识。吕学樟说,包含“检察总长”、检察官及法官失职怠惰的退场机制,“立法院”在下个会期中应该尽速推动。吕学樟认为,只要有1/2“立委”提案,2/3“立委”同意,不适任的“检察总长”就该去职。台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执行长林峰正也呼吁“立法院”应订出“检察总长”退场机制。目前在“立法院”研议的退场机制中,还有主张20名“立委”提案经“立法院”院会通过,可将“检察总长”送“监察院”弹劾;也有主张“法务部长”可对“检察总长”提“不信任案”等。“立委”谢国梁则担心,如果“检察总长”有了退场机制,但却受到不好的政治力干预,那只怕最后会影响到“司法”案件侦办的公正性。谢国梁表示,只有像陈聪明这样的“检察总长”才需要退场机制。

编辑: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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