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羁押理由未消除 台“高院”或可无限期延押

时间:2009-12-17 19:17   来源: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12月17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新闻网》报道,陈水扁羁押即将期满,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以羁押理由仍没消除为由,裁定从12月24日开始,再延押2个月。由于陈水扁涉犯贪污属于10年以上重罪,按照岛内规定,法官可以无限期延押陈水扁。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北地方法院审理陈水扁家弊案,于9月11日一审判决陈水扁与妻子吴淑珍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公共权力终身。并于24日上午移交台湾“高等法院”进行二审。当日晚8点多,台“高院”做出决议,认为羁押理由仍存在,因此判定延押陈水扁。

  综合台媒报道,陈水扁9月24日遭台“高院”裁定延押后向台“最高法院”提抗告。台“最高法院”认为“高院”当初裁定理由不够严谨完整,包括没有清楚交代陈水扁为何逃亡及洗钱的相关细节,因此撤销延押裁定。台“高院”于10月8日下午6点10分重开陈水扁羁押庭,重新审理。并于9日凌晨零时15分做出继续羁押的裁定。

  据台湾“中广新闻网”报道,陈水扁在公务机要费案被控侵占公有财物,是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台湾法界人士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羁押被告侦查中不得超过2个月,审判中不得超过3个月,有继续羁押必要者,得在期间未满前讯问被告,以裁定延长之。延长羁押期间,侦查中不得超过2个月,以延长1次为限,审判中每次不得超过2个月,陈水扁涉犯贪污属于10年以上重罪,因此法官可以无限期延押陈水扁。(王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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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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