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澳门特区在台湾设置民间性质办事处机构可行性探讨
 
 
  来源:      日期:2004-07-29 15:45

 
  澳台关系是两岸关系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按照“钱七条”规定,澳门回归后与台湾地区两地间的各项交流交往,应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澳门地区的涉台事务,凡是属于涉及国家主权和两岸关系的事务,应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处理,或由澳门特区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指导下处理。与此同时,“钱七条”又从实际出发,为回归后继续保持和发展澳台间民间交流和交往创造条件,预留了宽松的空间,并妥善处理台湾在澳门机构和人员的问题,允许在其回归后以适当的名义继续留存。

  澳门回归后,特首何厚铧坚决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及“钱七条”精神,积极推动澳台民间关系发展。四年多来,台湾之间的互动关系尽管道路曲折迂回,但总的趋势仍是朝着积极,理性而务实方向发展,澳台双方在经贸、文化和旅游等方面还有很多事情可做,并可在两岸发展中起到独特作用。

  然而,可能是受制于目前海峡两岸关系的大气侯,故致使在澳台关系领域更好地落实特区何厚铧“以人为本”的“治澳理念”在台湾地区设立民间及事机构,以便于就近为旅台澳民提供服务并维护其切身利益方面,至今仍是处于无所作为的情况。

  目前有一万多名澳门居民在台湾地区打工,及数千名澳门学子在台湾的大学中就读。而且,台湾已成为澳门居民出外旅游的其中一个热门地点。他们在台湾遇到什么意外,或者发生什么困难,在举目无亲之下,确实是需要特区政府的派驻人员或机构提供协助,处理问题,解决困难。尤其是在台澳门居民遇到一些涉及公权力的麻烦事,如被刑事拘留、劳资纠纷官司等,就更需要有一套服务支援机制来为他们提供协助。虽然说,目前澳门特区政府旅游局在台北有代表机构,但它的主要功能是向台湾民众推介澳门旅游市场,服务对象并非是在台澳门居民。因此,特区政府向台湾派驻机构,向在台澳门居民提供各种服务,在实务上是有此需要的。

  尤其是在台湾工作的澳门居民,除了是知识层次较高,具有一定机能,并在都市地区从事金融、餐饮、点心、洋服等行业的澳门老居民之外,大部分是从福建乡下移居澳门,文化程度以至维权意识都比较低,在台湾非都市地区从事建筑行业的澳门新居民,经常受到雇主的欺负,或是在发生工商意外时,都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有个别有点见识者,曾跑到“陆委会”、“劳资会”申诉,但这些“政府”部门又因他们并非是台湾居民,或以澳门政府并未与台湾当局签署劳动雇佣协议、因而特区政府并未授权他们受理等为由,表示爱莫能助。在提出“政党轮替”前,由于澳门劳工曾到到“港澳居民在台协会”求助,因其负责人周庆峻是资深的中国国民党党员,“政府”相关部门都给其“面子”,故能在一定程度长解决一些问题。但在“政党轮替”后,因该民间团体的负责人又以“中华爱国同心会”的名义,经常上街进行反对“台独”的活动,政治色彩过于浓厚,相关“政府”部门对其顿生“瓜田李下”、投鼠忌器”之感,故这个民间团体近两年来在帮助在台湾工作的澳门居民方面,也就使不上劲了。

  值得注意的是。旅台澳门居民对于自己孤立无援的情况,已滋生了对澳门特区政府的不满情绪,甚至有人声称,如果行政长官是由一人一票普选产生,何特首就可能会想到我们,想方设法解决我们的问题了。因此,如何向旅台澳门居民提供必要的服务的协助,这已不单只是关系到贯彻“以民为本”施政理念,充分关怀及照顾弱势群体的问题,更是关系到更好地维护澳门特区政府的声誉及形象,将不满和反对特区政府的情绪及早消弥萌芽状态,以至维护《澳门基本法》所设计的政治制度的问题。

  为此,澳门科技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澳台可持续发展关系调查研究计划小组”在其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六项建议中,第三项就是澳门特区政府可参照“台北经济文化中心”的模式,在台湾设立类似机构,这个代表机构可以是特区政府授权设立的法人团体“半官方或民间机构”的建议。另外,澳门特区立法会的一些议员,也曾就在台湾设立民间性质的办事机构问题,向特区政府提出了书面质询。

  本来,按照“钱七条”关于澳门特区与台湾地区之间各种名义进行的官方接触往来、商谈、签署协议和设立机构,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由行政长官批准的规定,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之下,台湾当局要与澳门特区政府建立正常化的联系协调机制,及澳门特区政府在台湾设立办事机构,应是在政策允许范围之内。当然,这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在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及指导下进行。

  然而,由于陈水扁上台之后,一直拒绝承认“一个中国”原则,否定“九二共识”,这又使澳台之间建立正常化的联系协调机制,澳门特区政府在台湾设立官方办事机构,成为不可能。这是因为,虽然澳门特区实行“一国两制”,享有高度自治权,但毕竟澳台关系是两岸关系的特殊组成部分,按“钱七条”规定,既是涉及到国家主权和两岸关系的事务,应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处理,或由澳门特区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处理。而澳门与台湾两地间的官方接触,是涉及到两岸关系的问题,就必然受到这一规定的规限。何况,目前中央政府的对台政策,是针对陈水扁拒不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的形成,而拒绝与台湾当局发生任何官方关系。故作为两岸关系特殊组成部分的澳台关系,是不能发生官方接触的。

  在此情况下,如何既能做到不抵触中央对台政策底线,又可向在台澳门居民提供各项服务,就需要以“遇到红灯绕道走”的智慧,设法找出一个两全办法来。由此,我们是否从台湾派驻香港的机构——香港“中华旅行社”及派驻澳门的机构——“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是以民间机构出现,并分别获得北京中央和特区政府承认,使其能为在地台湾居民提供各项服务的现成例子中,找出变通办法?比如,澳门特区政府也在台北市或澳门劳工较为集中的台湾南中部地区,设立一个以民间机构出现的商业单位,按照台湾方面的商业登记法规进行商业注册,但在台湾当局的默契之下,拥有一定的公权力,亦即可与台湾当局的相关机构,如“劳资委”、“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及各地警局、羁押非法入镜者的收容中心、“教育部”、各家大学、“陆委会”港澳处等,进行业务接触。

  有关香港“中华旅行社”和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的存在和运作,即使是在陈水扁仍未承认“一中”原则的情况下,也被视为符合“钱七条”的规范,故相信采用类似的方式,澳门特区政府在台湾设立非官方或半官方的代表机构,应当是不会被视为抵触“一个中国”原则及“钱七条”的。如果再加上澳门居民尤其是在台湾工作,就读的澳门居民有此迫切需要及强烈要求的话,澳门特区政府也就有必要尽早请示中央批准,在台湾地区开设民间性质的派驻机构,为在台澳门居民服务。这是符合特首何厚铧在“施政报告”中提出的“以民为本”施政理念,及所作出的为澳人服务的承诺的。

  作者:林昶;编辑,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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