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是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地区,在47个民族成分中,有13个是世居民族。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抽样调查:2003年,新疆总人口为1933.95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162.5万人,占总人口的60.13%。维吾尔、汉、哈萨克、回、柯尔克孜、蒙古、塔吉克、锡伯、满、乌孜别克、俄罗斯、达斡尔、塔塔尔13个民族是新疆的世居民族。
此外,还有东乡、撒拉、藏、苗、彝、布依、朝鲜等34个民族成分,有10.32万人,大都是新中国成立后从兄弟省区陆续来新疆的。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分别为665.11万、1268.84万。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9人。
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新疆6岁及6岁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69年,大专及以上、高中(含中专)、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人口分别占总人口的5.1%、12.2%、27.6%和37.9%,其中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口为94.65万人。
新疆从1975年起实行计划生育,先在城市汉族人口中实行,到1980年在城乡汉族人口中普遍推行。1983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的决定,并进行了6年的宣传工作。1988年,政府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1989年开始实施。其主要内容是:普遍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城市家庭按照规定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育3个孩子;农村牧区家庭普遍可以生育3个孩子,符合规定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育4个孩子。这一政策规定符合新疆的实际情况,得到了新疆各族人民的拥护和贯彻执行。2003年,新疆人口出生率为16.0‰,死亡率为5.2‰,自然增长率为10.8‰。
由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的人口状况、经济状况和社会文化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新疆就把少数民族结婚的最低年龄变通为女18岁,男20岁。
20世纪50年代,新疆在各民族中广泛进行了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全力消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歧视和隔阂,并在一系列重大社会改革中,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和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过程中,确立了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平等关系,实现了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建立并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开创了各民族大团结,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