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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 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共同繁荣

时间:2009-09-17 16:15   来源:内蒙古日报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区成立6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全区各族人民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继承和发扬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始终保持了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边疆安宁的大好局面。2007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我区时指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年来,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不平凡历程,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树立了光辉典范。”这是60多年来内蒙古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真实写照。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民族理论武装各族干部群众,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

  自治区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干部、教育人民群众。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贯穿到现代化建设各方面。高度重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从1983年开始,坚持每年9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月活动。注重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正确认识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本民族利益与各民族利益的关系。深入开展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也相互离不开的宣传教育,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在各族人民心中深深扎根,促进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注重对各族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民族团结教育,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识大体、顾大局,争做民族团结的促进派。重视抓好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让民族团结内容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使广大青少年从小打牢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

  抓好发展第一要务,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有力的物质保证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各族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现阶段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必须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近年来,我们牢牢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等重要机遇,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逐步探索出了一条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发展路子。在发展战略上,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发展的基点定位在又好又快上,努力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遵循规律持续发展、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着力提高协调发展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在发展重点上,坚持打基础与促发展并重,切实加强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培育和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十五”以来,全区共投入生态建设资金300多亿元,治理荒漠化、沙化面积2.5亿亩,全力构筑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生态环境实现了“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历史性转变。初步建成了横贯自治区东西的高等级公路、铁路、电网“三大通道”。形成了具有较大规模、较高层次的能源、化工、冶金、农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六大优势特色产业,三次产业结构演进为11.7∶55∶33.3,实现了由工业化初期到中期的重大跨越。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城镇化率达到51.7%。在发展动力上,坚持借助外力与启动内力相结合,着力培育经济自主增长机制。在积极争取和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深化改革消除体制机制障碍,通过扩大开放增强发展活力,通过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科学发展,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自治区经济社会实现了由加快发展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转变,主要经济指标由全国后列迈进中列,一些人均指标进入全国前列。

  从2002年到2008年,经济发展增速连续7年全国领先,总量由1940.9亿元增加到7761.8亿元,由全国第24位前移至第16位,人均生产总值4638美元,居全国第8位;地方财政收入由132.9亿元增加到1107.3亿元,由全国第25位前移至第17位,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居全国第8位。全区101个旗县市区中财政收入超过10亿元的30个。今年以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和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国民经济保持良好发展态势,上半年生产总值增长16.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39.8%,继续保持全国领先。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自治区成立6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我们坚持把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作为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点来抓,用足、用活、用好国家赋予民族地区的自主权利和各项优惠政策,大力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切实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立足自治区实际,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体系。近年来,全区各级人大共制定和批准了489个地方性法规,出台了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发展、加快边境牧区旗市发展、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等一系列加强民族工作方面的法规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和完善。蒙文蒙语在各级党政机关、学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领域广泛应用,全区现有蒙古文出版社7家、蒙古文期刊49种、蒙古文报纸19种,开设了蒙古语卫视频道,有民族中小学675所,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和蒙古族在校学生所占比例均超过少数民族和蒙古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比例。着力完善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适应的各项配套政策,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认真落实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和兴边富民规划,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把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帮扶力度作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中之重,自治区在完成对锡林郭勒盟贫困旗县3年帮扶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开展了对革命老区兴安盟和民族自治旗的帮扶工作。

  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资源开发,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

  少数民族干部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做好民族地区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多年来,自治区坚持把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来抓,着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善于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通过选送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发达地区、上级机关和艰苦地区挂职锻炼,到国外进修,到各级党校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等途径,使他们进一步开拓视野、增长才干。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录用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采取灵活有效措施,拓宽少数民族干部来源,形成有利于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脱颖而出的选用机制。注重在实践锻炼中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对干部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敢于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支持他们开拓创新,大胆开展工作。重视抓好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目前,在盟市、旗县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中,少数民族干部分别占50%和47%;在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部门的领导班子中,都有相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坚持把培养各级各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摆在重要位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民族地区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工作机制,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少数民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技能人才。目前,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所占比例,均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区总人口中所占比例。

  加强和谐内蒙古建设,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有力的社会保证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结合自治区实际,确定了建设和谐内蒙古的战略目标。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作为和谐内蒙古建设的重点来抓。出台了促进城乡居民增收意见,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各族干部群众增加收入,城乡居民收入分别由2002年的全国第29位和第22位前移至第9位和第14位。围绕改善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先后投入400多亿元,实施了一大批民生工程。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切实解决各族群众就学、就业、就医、社保等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边境地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的卫生、教育等项事业采取一系列特殊的扶持政策。从2003年开始实施民族文化大区建设,极大地推动了草原文化、民族文化事业的大繁荣、大发展。2003年以来,自治区财政用于各项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投入超过1000亿元。积极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社会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的人民内部矛盾,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防止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归结为民族问题。加强舆论引导工作,牢牢把握舆论引导的话语权和主导权,营造团结和谐的舆论氛围。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法制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事端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打击。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和“人权”等旗号进行的西化、分化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安宁。

  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自治区把做好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民族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把做好民族工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人大、政协检查监督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方面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及时了解掌握当代和世界民族问题的发展趋向,深入研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现阶段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努力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积极创新民族工作思路、方法、手段,牢牢把握民族工作的主动权。大力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准配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村党组织负责人,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发挥基层党员干部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集中群众智慧,深入扎实地做好民族工作。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始终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大力弘扬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牢牢把握新时期民族工作主题,不断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的大好局面,进一步开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原载2009年9月16日出版的《求是》杂志第18期)

编辑: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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