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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春旺:党同腐败水火不容

  时间:2007-10-20 09:00    来源:山西日报     
 
 

  反腐无疑是十七大会场内外关注的焦点。作为反腐败重要职能部门的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能,运用法律武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记者在会议期间采访了山西代表团的十七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

  记者:十六大以来,检察机关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贾春旺: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以来,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2003年1月至2007年9月,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74990件203833人,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在工作中,我们坚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共查办各类大案90337件,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523人,大案要案占立案总数的58.2%。同时,对一些具有行业特点、易发多发的职务犯罪实行“抓系统、系统抓”,加大查处力度,深挖窝案串案,集中查办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针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增多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追逃工作,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4288人,一些潜逃境外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被成功缉捕归案。在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认真研究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原因和规律,积极向发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促进了廉政建设。

  记者: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近年来职务犯罪呈现出哪些特点和趋势?

  贾春旺:当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总体上得到了比较有效的遏制,但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仍然比较严重,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如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量呈下降趋势,但大案数量明显增多,一些案件涉案金额十分巨大;县处级以上要案占有一定比例,中高级领导干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犯罪领域广泛,一些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比较紧缺、竞争比较激烈、利润空间比较大的领域,往往易发、多发职务犯罪;上下勾结、内外勾结甚至跨地区犯罪增多,有的案件涉及数十人甚至上百人;犯罪分子携款潜逃问题比较突出;犯罪手段日益隐蔽,智能化的趋势明显,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等等。总的看,防范、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的难度在加大。

  记者: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检察机关将如何按照十七大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贾春旺: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这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反腐败的坚定决心。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要正确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密切关注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新动向和新变化,及时调整工作重点,依法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

  坚持“抓系统、系统抓”,集中查办群众反映强烈、案件多发的行业和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要进一步完善案件线索和涉案信息管理,强化上级检察院的组织指挥作用,加强科技手段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增强发现线索、突破案件、揭露犯罪的能力,努力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推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不断深入。要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促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记者:对检察机关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社会各界比较关注。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贾春旺: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认真履行对其他机关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责,也要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十分关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制约尤为必要。为此,近年来检察机关采取了不少措施:一是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要求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对讯问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这一制度的建立,强化了对检察机关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情形的发生,对于增强检察人员依法文明办案意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双报批、双报备”制度。为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立案、逮捕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以防范和减少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随意立案、撤案等现象,促进严格执法。三是深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0月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明确规定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几年来,检察机关扎实推进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单位,不断规范监督程序,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增强监督的刚性和社会公信力,真心实意地接受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诉讼民主,强化了社会监督,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也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今后,我们还将继续探索和不断完善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把各项检察工作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更好地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记者: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

  贾春旺:对你们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支持,我也表示感谢!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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