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修改章程 扩大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来源:新华网      日期:2008-10-22 08:56

 
 

  21日在北京闭幕的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国工会章程》,新章程为农民工加入工会进一步敞开大门,明确将扩大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副部长贾端阳说,修订后的新章程为农民工入会创造了更多条件,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之后增写了“其他社会组织”。劳动者入会条件方面,在坚持“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同时,增写了“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内容。此外,还进一步简化了加入工会的程序。

  中国工会目前已经拥有6600多万名农民工会员。从47个农民工代表首次出现在工会十五大上,到农民工代表入选中国工会领导层,再到《中国工会章程》扩大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会十五大的召开必将开启中国工会保护农民工群体权益的崭新一页。

  “作为此次工会章程修改的一大亮点,扩大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充分体现了新时期中国工会工作的新需求。”新当选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孙春兰说。

  2003年工会十四大以来,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工会工作的对象日益扩大,工会的组织形式、组织体制、工会经费的收缴和资产监督管理等都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新工会章程共修改了28处,其中,增加了2条,删去1条。

  新章程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工会的未来发展方向。

  新形势下,中国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中国工会同样面临如何更好为职工维权、保障基层工会干部自身权益,以及如何突破非公企业工会组建障碍等新问题,修改后的章程也都作出指引。

  为适应基层工会工作需要,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新章程增写了“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县和县以上地方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此外,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面临的困难,新章程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值得关注的是,新章程中唯一删除的内容是原有章程中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的规定。

  原有工会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贾端阳说,新章程删除这一条,是考虑到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已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国民待遇,工会工作任务基本相同,没有必要再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单独作出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最新数字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世界500强等跨国公司在中国已组建工会3768家,建会率达到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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