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组织部副部长:《中国工会章程》修改有利吸纳农民工入会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      日期:2008-10-21 13:02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拟对《中国工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修改。为什么要修改此次《章程》?具体作了哪些修改?改后将对工会工作产生什么影响?针对以上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副部长贾瑞阳接受了记者访问。贾瑞阳表示,此次《章程》的不少修改都紧跟时代变化,一些条款的修订有利于吸纳日益庞大的农民工团体加入工会。

  多处修改有利农民工入会

  谈到修改《章程》的必要性,贾瑞阳说,工会十四大以来,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日益繁重。工会的组建方式、组织体制、工作内容、工作机制和活动方式、工会经费的收缴和资产监督管理等都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国产业结构和职工队伍构成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工成为工人阶级新成员,工会工作的对象日益扩大,工会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必须适应职工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这样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下,《章程》动议修改。

  贾瑞阳介绍到,《章程》(修正案)共修改了28处,其中,增加了2条,删除了1条,总条数由原来的42条变为43条,具体修改内容涉及“总则”、“第一章会员”、“第五章基层组织”、“第六章工会干部”、“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财产”和组织制度等。

  有数据显示,我国农民工总数达2亿多人,成为工人阶级新成员,也成为未来工会工作的重点。贾瑞阳说,目前全国工会共吸纳6500万农民工入会,本次《章程》修改也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工这个新群体,很多条款的修改有利于吸纳农民工入会。贾瑞阳进一步解释说,在本次《章程》修改的内容中,在“第一章会员”部分,就根据各地的经验,对入会条件作了修改,在坚持“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同时,增写了“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内容,明确了农民工入会的依据;《章程》修改简化了入会程序,在第二条删除了职工申请入会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的规定,这也比较适合流动性大、组织松散的农民工;另外,在“第五章基层组织”一章第二十五条增写了“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的条款,“这无疑也会增加农民工的入会率”。

  可罢免、撤换不称职的工会干部

  据介绍,《章程》(修正案)多处涉及到工会干部内容。其中之一是将“第一章会员”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中第二款改写为“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与此相对应的是,在“第五章基层组织”一章第二十六条中,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作用,增加了“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等内容。 

  专设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促工会干部专职化

  所谓“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工会干部“不端老板饭碗”是维护职工权益的一项有效保障。贾瑞阳表示,本次的《章程》修改在这个问题上也有涉及。

  在“第六章工会干部”一章第三十四条增写了“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县和县以上地方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与此同时,工会十四大以来,工会财务实行“一改三策”(即:工会经费收缴改革,委托税务代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收取建会筹备金),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取得明显效果。在此次的《章程》修改中对这些经验作了适当修改。一是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并征求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增写了第三十六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同时,把“建会筹备金”列入工会经费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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