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和县以上财政应保障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来源:人民网      日期:2008-10-20 09:43

 
 

  人民网北京10月19日电 (记者 张海燕)正在召开的中国工会十五大拟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修改。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对“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财产”一章作了修改——“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工会十四大以来,工会财务实行“一改三策”(即:工会经费收缴改革,委托税务代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收取建会筹备金),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在此基础上,“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财产”所做修改如下:

  一是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并征求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增写了第三十六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同时,把“建会筹备金”列入工会经费的来源。

  二是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增写了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强调建立资产监管制度,“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为加强工会经费和资产的监督管理,增写了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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