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19日电 (记者 张海燕) 正在召开的中国工会十五大拟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修改。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对“第五章基层组织”作了修改,增写了“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的内容。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关于“基层组织”的相关修改包括:一是为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第二十五条增写了“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为有利于工会主席作为职工代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写了“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二是为保证会员的民主权利,在第二十六条中,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将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修改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增写了“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作用,增加了“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两项职权。增写了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三是考虑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已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国民待遇,工会工作任务基本相同,没有必要再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单独作出规定。因此,删除了原工会章程第二十九条的有关内容。
四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之间的区别已逐步缩小,考虑到工会章程第三十条的内容在其他条款中已经体现。因此,删除了原工会章程第三十条的有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