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三角和长三角台商投资企业经济纠纷解决之道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0-01-19 10:34   来源:北京TRS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台商投资企业经济纠纷解决之道的调研报告

  2004年9月12日至9月19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在珠江三角洲的深圳、东莞、广州,长江三角洲的昆山、上海以及厦门等六地对台商投资企业经济纠纷的解决之道进行了调查研究。调查得到了各地台办和台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大力支持和协助,调查组还有机会走访了各地有代表性的台资企业。调查结果显示,利用仲裁方式解决台资企业面临的纠纷大有可为,但是引导和宣达工作则任重而道远。现将调查了解的情况以及我们的观察与思考整理如下文。

  一、现实与问题

  (一)与深圳市台办和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会谈情况

  据介绍,台商在深圳市投资始于1982年。到2004年上半年为止,深圳市共有台资企业3880家,协议台资61亿多美元,实际利用台资50亿多美元,在深圳外商投资中仅次于港资居第二位。台商投资涉及制造业、农业、观光旅游业、商业、餐饮业以及咨询服务业等,其中90%以上为制造业,来料加工占深圳市台资企业的一半,主要集中在宝安、龙岗两区。近几年来,台商在深圳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在台湾排名100名以内的大企业有11家、500名以内的大企业中有23家在深落户,有88家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已有30多家台资企业拥有自已的科技研发机构。在深圳的台资企业中,有90%以上盈利。2003年全市台企交纳地税款超过10亿人民币,有13家台资企业被评为深圳守法纳税大户。2003年台资企业出口总额达150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有70家,超亿美元的有8家,有7家台资企业被列入全国200强出口大户。目前全市台资企业员工超过70万人,不少台商举家迁来深圳,在深圳购房、居住、生活,在深居住的台湾投资者和台籍技术、管理人员及其家属超过5万人。台商在深圳安居乐业,台资企业在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深圳市台商投资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台商投资热情不减,每年均有200余家企业落户深圳;二是台湾高新技术企业、大中型企业在深圳投资不断上升,不少台资企业开始在深设立研发中心;三是部分台资企业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生产;四是台资企业出口增长势头强劲;五是台商投资服务性行业不断增多,涵盖金融业、证券业、物流业、零售业等;六是台商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回馈社会,近几年共捐建10余所希望小学,捐款捐物近亿元人民币。

  随着深台经贸工作的发展,同时由于台商对祖国大陆相关法律法规不太熟悉和其他各种客观原因,台商在投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涉台案件不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以来,深圳市台办及台商协会共受理各种涉台投诉案件400多宗,其中涉台经济纠纷70多宗, 约占投诉案件的17%,经过台办、台协协调解决的68宗,约占97%,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2宗,约占3%。涉台经济纠纷案件通过协商解决的多,通过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少。经济纠纷的主要类型是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纠纷、因台商投资身份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和征地补偿纠纷。

  会谈中,台商反映的主要问题是:

  1、台商与政府部门沟通得好,与司法部门沟通不易。目前产生问题较多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特别是商标权保护问题。有的地方企业侵犯台商的商标权,由于地方保护难以取证。如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是台商非常关心的问题。

  2、台商投资身份认证问题。由于台商投资大陆大多通过第三地转投资,投资身份的确认直接影响到其投资权益。如位于深圳市大工业区的台资企业华稷园农业综合开发(深圳)有限公司的土地被征用,该公司的投资合同通过香港公司签定,而事实上是台商投资开发,而有关部门认为合同方是港方不是台商,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关于“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的条款进行补偿,而引发纠纷,最后由台办认定是台商投资而获解决。此外,由于台商个体经营未合法化,许多小本生意的台商寻找内地自然人作为个体户申请人,一旦发生分歧,台商的利益就无法受到保护而产生纠纷。

  3、对仲裁的利用与宣达。台商反映,诉讼太过劳民伤财,仲裁或许是简单有效的办法。地方保护和“人情包袱”过重,易致百病丛生。仲裁比较超脱,受到的外界干扰少,便于公正处理纠纷。但是,台商对仲裁了解不多,希望能够增加仲裁的透明度,多聘请一些台湾的贤达人士来大陆担任仲裁员,以便更好地沟通。

  (二)与东莞市台办和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会谈情况

  东莞市是台商投资的最早集聚地之一,台资企业多,台商投资企业协会组织完善。与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代表座谈情况表明,他们更注重仲裁的一些技术问题。会谈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有:

  1、台商对仲裁还比较陌生。有的经济纠纷,政府协调不了,就引导台商去法院打官司(诉讼),而很少引导他们去仲裁。对于仲裁,还有个认识和利用的过程。

  2、有的台商担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如果输了,就没有翻盘的机会了,这点有些令人恐惧。

  3、仲裁需要多长时间才能结案?在两岸商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之后,如果仲裁,怎样适用法律?仲裁收费高不高?

  4、私人借贷、电费涨价等纠纷,仲裁机构是否受理?

  5、仲裁机构可否多办一些研讨会和培训会,结合个案分析,让台商更多地了解仲裁?

  (三)与广州市台办和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会谈情况

  广州市台办与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关系十分融洽,在广州市台办的会议室里,有台商赠送的“台胞之家”匾牌高悬。在广州,台商投资企业对仲裁的了解较别的地方似乎更多一些,有些知名台商投资企业在格式合同上已经写上了仲裁条款。台商反映,对仲裁机构提供的解决纠纷服务是比较放心的。会谈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有:

  1、仲裁裁决能不能执行?打赢仲裁能不能拿回钱?仲裁前可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2、台商以第三地的公司出面在大陆设立企业,将来发生纠纷,如何认定台商身份?

  3、大陆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风险大,有的台商对法律不熟悉,在发生纠纷后容 易放弃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造成违约方屡屡得手,有机可乘。仲裁在维权方面有什么优势?

  (四)与厦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会谈情况

  厦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对本次调研很重视,有十多位会长、副会长和理事出席。会谈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有:

  1、改善投资环境很重要。现在赖皮公司多,纠纷多,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情况不少,仲裁能起到什么作用?

  2、仲裁裁决是否有效,能不能执行?

  3、行政协调解决纠纷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如何执行?

  4、希望不要把经济纠纷问题与刑事犯罪问题混同一起处理。

  5、仲裁是解决的好方法,但是要未雨绸缪,事先选择恰当的仲裁机构,与讲信用的对家做生意。

  (五)与上海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会谈情况

  上海是台商在长江三角洲的重要集聚地。上海的台资企业涉足领域广、资金投放量大、层次多,加之政府重视,台办积极协调,上海地区的台资企业呈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有的台资企业虽然进入上海地区较晚,但是因为经营有方而声誉鹊起。大公司对法律问题很重视,有的设有专门的法律顾问或法律部门,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也不鲜见。例如“好又多”、“迪比特”等大的公司、卖场在格式合同中就订立有仲裁条款。但是,对于广大的中小台资企业而言,仲裁还是一个未知的概念。

  在与上海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会谈中,提出了如下关涉仲裁的问题:

  1、由于拆迁而导致工厂搬迁,政府如何给予补偿问题,仲裁机构能否受理和解决?

  2、有的律师告诉台商,发生纠纷去法院诉讼律师可以疏通关系,去仲裁则无计可施。律师说不要去仲裁。

  3、对仲裁有恐惧心理,宁愿认亏。

  4、尽量避免仲裁或诉讼。但是如果走到仲裁或诉讼的地步,意味着生意失败了。

  5、大陆仲裁机构多如牛毛,不知道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选择。

  (六)与昆山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会谈情况

  昆山紧邻上海,在行政上归江苏省苏州市管辖。昆山市有台商1,700余家,设立有昆山市台湾同胞投资协会。昆山市政府重视吸引和鼓励台商投资、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制定了“安商、富商、亲商”政策。昆山市台湾同胞投资协会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昆山涉台纠纷逐年递增。从2003年1月到2004年7月,昆山市法院审理涉台案件721件,涉及争议金额1.7亿元人民币。为了解决日益增多的纠纷,有的乡镇成立了调解委员会。昆山市不是设区的市,依法不能设立仲裁机构。台商在经济交往中,很少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在调研过程中,台商对仲裁解决纠纷机制很感兴趣,他们关心的问题是仲裁解决纠纷是否比法院快捷,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办完一个案件,裁决能不能在法院得到执行等。

  二、观察与思考

  为了促进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以利于祖国海峡两岸的共同繁荣,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在大陆投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台湾同胞投资纠纷可以通过三种不同的途径解决。该《实施细则》规定的三种途径是:

  途经一:政府协调处理解决纠纷。这是官方的解决纠纷渠道。《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工作。”各级台办的行政调处是官方的解决纠纷渠道。应该说,在现实生活中,各级台办也的确非常重视台胞投资纠纷的解决工作,而且卓有成效。据统计,1995年至2004年期间,各级台办每年受理的台胞投资纠纷达1,500件至1,800件,其中国务院台办受理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每年达160至200件。这些案件数量,几乎与大陆仲裁机构每年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数量相等,台办系统的工作量之多、社会影响之大可想而知。不仅如此,有的台办还把日常工作延伸到解决台商在大陆遇到的生活问题和社会关系的协调等方面。台办系统深入细致的工作已经赢得了广大台胞的信赖。相应地,“有问题、找台办”的理念在台胞中深入人心,台办系统的政府调处工作是解决台胞投资纠纷的主渠道。然而,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台办系统也越来越感到,政府协调面临许多新问题:一是政府介入纠纷解决过多过深,会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负担,有的政府干预的方法还会导致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失衡,影响政府权威和公信力;二是行政调处的结果依赖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拒不履行调处结果,在法院又不能强制执行,则行政调处的效力大打折扣。

  途径二:法院诉讼解决纠纷。《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大陆的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上千起涉台经济纠纷案件,维护了台胞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法院诉讼也会面临一些信任危机:一是不少台商对法院的司法公正存有疑虑。“人情网”和“关系网”在司法系统有其存在空间,减损了法院的威信;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因素对诉讼的影响使得有些台商产生了对诉讼的畏惧心理,极端的例子是有人认为提起诉讼是劳民伤财之举。

  途经三:仲裁解决纠纷。《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好办法,它不同于前述政府调处和法院诉讼两种官方途径,它是一种民间性的纠纷解决途径,具有当事人自愿、意思自治程度高、专家裁判、保密性强、一裁终局、广泛执行力、快捷廉价等多种优势。在大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每年都受理涉台仲裁案件60余件,其他地方仲裁委员会也有零星涉台案件受理。尽管大陆仲裁机构受理涉台仲裁案件为数不少,裁决的公正性广受好评,但是与涉台纠纷的实际发生数量相比,仲裁的优势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仲裁的重要性还没有突出地显现。个中原因,笔者以为有如下若干:其一,社会各界对仲裁的宣传引导力度不够,以至于多数台商不了解仲裁,不知道如何利用仲裁;有些对仲裁有所了解的,以一知半解居多;更有甚者,受人误导,对仲裁存有误解或者怀有恐惧心理。其二,大陆仲裁机构数量过多(现在已经有180余家,为全球之冠),仲裁质量良莠不齐,台商对地方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投诉日益增多,仲裁的整体公信力因此大受影响。由于地方仲裁机构过多,纷纷染指涉台纠纷,裁决质量难以普遍保持较高水准,不少台商陷入不知如何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了资信的较低仲裁机构又无法变更的困难境地。要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台办可以考虑适当集中管辖的原则,授权少数有较高资信的仲裁机构受理涉台仲裁案件。其三,大陆仲裁机构聘任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的数量有限,大的仲裁机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只 能聘任少数几名台湾贤达担任仲裁员,不利于台湾同胞树立对大陆仲裁足够的信心。

  上述三种途径,如果能够择其善者而结合,相信能够创设出方便于当事人的新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就为行政调处和仲裁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结合提供了便利的接口:

  “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行政调处如能成就,其结果就是在政府部门主持下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往往感到美中不足的是行政调处的结果不能在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如果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能够插入一个仲裁条款,约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根据本和解协议的内容迅速作出仲裁裁决书结案,则该裁决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这对当事人来说,善莫大焉。

  对仲裁机构而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宣传和推广仲裁,让更多的台湾同胞理解和使用仲裁,是当务之急。笔者建议:1、继续加强海峡两岸仲裁机构的合作,特别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华仲裁协会的合作,通过共同或分别各自举办研讨会、培训会、大学教育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宣传推广仲裁,让仲裁的观念深入人心;2、引导当事人在合同中写进仲裁条款。推究仲裁条款达成的难易程度,当以事前达成为上。事后虽有补签仲裁协议的可能,但是难度之大显而易见;3、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仲裁机构。善于选择有经验、质量过硬、信誉高的仲裁机构仲裁。4、仲裁机构要配备了解涉台政策、业务精通、专业知识过硬的人员担任仲裁员,加大聘任台湾人士为大陆仲裁员的力度,树立仲裁公信力。

  三、误解与宣导

  顾及上述调查研究中收集到的认识现状,笔者认为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宣导,帮助当事人澄清一些模糊认识,以利于仲裁推广。在调研中,有观点认为,仲裁并不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法。下面是对一些有代表性说法的简单分析:

  “在大陆走后门容易,而且有效”。分析:不可否认,在大陆的确存在着办事“走后门”、“拉关系”的现象。然而,随着政府反腐败力度的加大和依法行政意识的提高,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过分依赖“后门”和“关系”会承担相当大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不利用正常的争议解决渠道处理纠纷还会延误宝贵的时机,增加不必要的成本,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降低当事人在裁判者心目中的可信度。

  “律师说不要去仲裁。” 分析:律师是企业经营者的法律事务顾问和助手,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帮助企业经营者就法律事务作出正确判断。但是,毋庸讳言,律师队伍中的执业者也存在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有的律师囿于知识局限性,对仲裁不了解;还有的律师为了谋取自身更大利益,建议当事人走复杂耗时的争议解决之道。所以,企业经营者既要善于听取律师意见,又要自己有主见,不能盲听盲信。

  “对仲裁有所了解,感觉不好。” 分析:大陆的仲裁机构有180多家,相互之间各自独立、互不隶属。由于经验、管理、队伍状况的不同,各仲裁委员会的裁判质量存在差异。对一个仲裁机构的仲裁经历感觉不佳,并不意味着其他仲裁机构都是如此。重要的是,对仲裁机构要有所了解,尽量在合同中选择值得信赖的仲裁机构仲裁。

  “对方无赖,仲裁无用。” 分析:社会的诚信度是靠一点一滴的积累构建的。面对不讲诚信的违约方,守约方不能自甘受亏,让违约者有可乘之机而益发失信。有仲裁协议的,就应该拿起仲裁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求得公正。即使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面对勇于维权的社会环境,失信者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会逐渐收敛,大家会从看似无用的官司中长远受益。

  “地方保护,执行不了。” 分析:地方保护是一种社会现象,但是国家也在采取各种措施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涉外和涉港澳、涉台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8月发布的关于建立“预先报告”制度的司法解释,各中级人民法院若要拒绝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层报到最高人民法院作最后定夺。这个制度,能够比较有效地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仲裁裁决的消极影响。至于执行仲裁裁决中出现的其他地方保护,相信经过努力也有可能找出克服困难的办法。无论如何,积极作为比消极避让要好得多。

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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