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3日,本报《台商周刊》曾以《卖主悔约,台商无奈认涨》为题报道说,因为房东临时起价,台属秦女士在短短10天内多付了近9万元才买到房子。近日,又有一名台商刘先生通过《台商周刊》热线5581363告诉记者,他本人也遭遇到了类似的事件,只不过因为自己签订了正式的合同,最后终于通过法律途径获赔相应的经济损失。
刘先生告诉记者,去年8月份,他通过厦门某物业中介公司看中了厦门市禾祥西路的一套商品房,每平方米约15000元,总价400余万元。当年8月7日,该房屋的主人祁女士与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先生交纳40万元定金,3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不过,3天后,房屋仍未办理过户,刘先生再三要求祁女士交房。
“她先是说中介公司的价格存在欺诈,又说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还说她还没跟丈夫商量,如果卖了侵犯他合法权益等等。”刘先生告诉记者,在多次的接洽过程中,祁女士以不同的理由不断拒绝交房。
“当时我也猜想,是不是因为价格上涨,她反悔了。”事实证明,刘先生的猜想是对的。在双方不断争执中,祁女士透露自己确实是因为房子价格又上涨了,而不想卖了。一怒之下,刘先生以违约为由将祁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若不能交房,则返还自己双倍定金80万元以及为此所受的损失150万元。
对于刘先生提告,祁女士则认为,自己和刘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当时的物业中介公司在卖房时有规避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故意偷逃税款之嫌。不过这个说法也遭到了该物业中介公司的否认。审理过程当中,法院在经过价格认证中心咨询后得知,该处房屋现在的市场单价已经为16000元-18000元/平方米,而那家物业中介公司则认为,现在同类房屋的价格不低于20000元/平方米。
今年3月初,经法院审理认定,刘先生和祁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祁女士拒绝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需双倍返还刘先生定金80万元;且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价格明显上涨,房屋现价值与原买卖合同价款的差额,应为刘先生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法院认定这部分差额为40余万元,总赔偿额达到120余万元。
事情尘埃落定了,虽然没有买到房子,但刘先生告诉记者,在面对此类问题的时候,许多台商往往因为不熟悉大陆法律,或者贪图省事,往往就按照房东开出的价格多付了冤枉钱,这样的做法其实是不明智的,“多问问律师,多了解,记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许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