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与修法更加注重民生问题与倾听民意
■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从数量主导型立法开始转变为质量主导型立法
中国立法步入平民时代(辉煌·十年)
“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
法,治国安邦之利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立法任务的完成,更不是立法活动的终结。
法律不仅是写在纸上的,也应是在生活中看得见、摸得着的,只有执法追上立法的步伐,不折不扣落实,法律才能在人们心中生根。
立法更加注重民生与民声
出境入境管理法、军人保险法以及关于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表决通过……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2012年中国开始步入法律修改与完善的新阶段。
新阶段新特点。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应该是一项“阳光下的民主事业”。
立法,作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侧面,虽然它并不完美,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但是回首10年来的立法实践,我们仍然可以实在地感受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
10年来,党和人民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法律的制定又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进步。
10年来,物权法、劳动合同法、村委会组织法等同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法律草案一次次向全民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向专家和群众征询意见……立法工作越来越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
10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从“闭门立法”到“开门立法”,从“一致通过”到“弃权”、“否决”,逐步完善的立法程序推动着立法工作日趋科学化和民主化。
10年来,中国的立法给予权利越来越多的关切:国家赔偿法从根本上否定了权力违法免责的特权,为公众描绘了由权力社会走向权利社会的明朗前景……
1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思想、理论、理念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立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本身就是一笔宝贵财富,必将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以前,老百姓感受到的民主,更多的是选举,是管理,是监督……立法的民主,让老百姓的民主“更上一层楼”。这也正是老百姓身边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政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