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 9 7 年7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为实行特殊制度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 0 年不变;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实行高度自治,除外交和国防这些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由港人自己治港,总之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资本主义,消除殖民主义,直辖于中央,实行高度自治。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