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章总则规定: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关规定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等等。 来源: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