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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品对社会道德的影响力

时间:2011-10-19 13:27   来源:光明日报

  文化产品有认识、审美、教育等功能。文化产品对社会道德的影响力,属于教育功能的范围。随着时代的发展,文化产品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文化活动与经济活动、政治活动的相互作用,构成了社会活动的基本内涵。人类创造了文化,文化也塑造了人类。当今,文化及其产品日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源泉,成为综合国力激烈竞争的因素。人们看得很清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正在并将继续为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动力与支撑。在这中间,文化产品对社会道德形成的影响力,也会日益凸显。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文化产品是文化的物质或精神载体,文化产品熔铸和蕴含着民族的智慧、品格、历史、灵魂和生命力。文化包含着风俗习惯、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等多个层面,所以,它的产品对于社会和人们的影响也是或强或弱、无孔不入的。早在《易经》里,我们的先民就知道这个道理:“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直到通过观察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以文教化,就可以使天下达到相对文明的状态。文化产品具有“教化”的功能,也是势所必至、理所当然的。几千年的人类文明史,已经给出了可靠的证明。

  文化产品与其他产品不同,它不是天然给定的,它体现着人的行为规范和价值系统;文化产品具有群体性和变迁性,它呈现着民族和人类的思想精华,积淀着厚重的历史元素。这些特点,决定了文化产品对其接受者的道德、思想、观念,不可能不产生一定的影响作用。

  作为自觉的文化形态,文化产品大多折射着社会的心理和意识,渗透着浓郁的道德情怀。人们常说的情感、情绪、性格、动机、愿望、好恶,乃是人们对涉及自身利益等问题的直接感受,一旦它诉诸作品,就会有相当的弥散性,就会对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道德理念产生影响。唯物史观的原理告诉我们:“要了解某一国家的科学思想史或艺术史,只知道它的经济是不够的。必须知道如何从经济进而研究社会心理;对于社会心理若没有精细的研究与了解,思想体系的历史的唯物主义解释根本就不可能。”这就揭示了社会道德和心理的重要性。以文艺作品为例,一本成功反映社会心理的小说,如鲁迅的《阿Q正传》,它对人们心灵的震撼程度简直是不可限量的;一首强烈呼应时代呐喊的歌曲,如聂耳的《义勇军进行曲》,其旋律所产生的能量犹如一颗精神原子弹;一部出色地呈现社会积极变迁情绪的话剧,如老舍的《龙须沟》,它对人们境界的提升和道德的牵引也非常具有力量。

  如今,我们已进入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时代,社会交往的广泛和大众传播技术的迅猛拓展,使得社会心理和民众素质,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文化力量。目前世界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民族素质的竞争。这就预示着各种文化产品,作为社会心理和人文精神的容器和出口,它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将会加倍地呈现。

  众所周知,所谓道德,是通过行为规范和伦理教化来调整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意识形式。它以善恶评价的方式,来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规范和准则。现实生活和历史传统都表明,道德规范的调控作用几乎体现在人们的所有活动领域。正是这一点,它给了文化产品尤其是文学艺术以无限广阔的活动平台。譬如说文学,它被公认为“人学”,就是因为它所表现的对象和服务的对象都是以“人”为中心的,惩恶扬善、创美拒丑、斥假求真,始终是它的内在良知和追求。这样,文学就潜移默化地处在了感染人们道德、情操、品质的先锋位置上。其他的文化产品,如音乐、舞蹈、戏剧、绘画、雕塑、电影、电视等,也无不起着相同或相似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情感释放、道德诉求和精神需要须臾不可或缺的东西。

  正因如此,我们也就意识到,正确把握文化产品的价值取向,充分发挥它的引领作用,培植文化工作者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通过自己的创作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就成了一件至为关键的事情。胡锦涛总书记说过:“道德情操的培养,文明习惯的养成,美好心灵的塑造,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需要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社会环境。”文化领域,当然也不能例外。文化这门行业,是为人民大众服务的。它的根本功用,就是创造和提升文明。就文化与道德关系而言,文化产品应该做出特殊的贡献,应该着力培养接受者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树立心中有祖国、有集体、有他人的意识,增强辨别善恶、美丑和是非的能力,知道“快乐不是德行的奖赏,而是德行本身”的道理。这样的文化产品,才是人民群众所急需和欢迎的。

  毋庸讳言,文化和文化产品在性质上,有先进与落后之分,有“教科书”类与“春宫图”类之别。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品的价值内涵日趋分化、失衡与多元。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浸润着文化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注意文化产品的优劣好坏区分,注意时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意防止把文化产品当作追逐红利的“摇钱树”,当作感官刺激的“摇头丸”,当作泄私愤或谋私利的手段和工具,这对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是关键的一环。有些文化产品在精神、道德方面污秽、龌龊、低下,人民群众是有意见的。这些产品对接受者的负面熏染效果,是不可小觑的。

  邓小平曾指出:“文艺工作对人民特别是青年的思想倾向有很大影响,对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很大影响。”“不论是对于满足人民精神生活多方面的需要,对于培养社会主义新人,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文艺工作都负有其他部门所不能代替的重要责任。”这里,强调了文化产品对思想道德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也揭示了对文化产品需要加以识别辨析的必要性。

  邓小平特别提到青年,这是有深意的。在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中,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不言而喻,文化对培育青少年肩负着责无旁贷的使命。这个使命,集中到一点,那就是要通过文化产品贯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鞭挞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激发创造活力,努力培养出社会主义新人。这其中,文化产品要以基本道德为基础,对青少年进行深入道德教育,使他们形成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情操,自觉遵守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荣辱观和诚信观。我们已经看到一些优秀的文化和艺术产品,在这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是令人欣慰和感佩的。

  “文以载道”是中华文化的一个优良传统,因为文化与人的关系表明,文化对人的塑造主要是通过“教化”来完成的。但同时我们也承认,文化尤其是文艺之于社会道德的建设,是有其特殊规律的。文化和文艺的“补察时政”、“泄导人情”、“讽喻劝诫”、“托事以刺”等等,都须得在感人肺腑的艺术形象和韵味盎然的审美形式中去实现。那种流于道德说教、不顾人的审美享受和娱乐需求的艺术作品和文化产品,是脱离群众也是没有力量的。

  我们重视文化产品对社会道德的影响力,不赞成那种认为谈此乃是“小题大做”、两者毫无关联的观点。当然,我们也不主张把文化产品的道德因素看得比其他因素都高得多。对于文化产品功能和价值,我们始终坚持真、善、美的统一论。这样,就能保证文化的发展和繁荣走在科学的轨道上。

  (董学文 作者为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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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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