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5日颁布施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宋国文和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何天谷就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
问:为何作出这一《决定》?
答:这是满足受灾群众再生育迫切愿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生育作出了具体规定,但设置了非常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这是在特殊时段,针对特殊事件、特殊困难人群作出适用《条例》之外的特别规定。
问:《决定》中“依据现存子女状况”的含义是什么?
答:这是指依据灾后家庭现存子女的数量、性别和伤残程度等状况,执行现行再生育规定。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第一,在执行《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时,灾后家庭现存子女的数量、性别和伤残程度。对震灾中已死亡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也不列入子女序列计算孩次。第二,审批再生育申请不考虑“第一个子女”、“独生女”“独生子女”的条件。第三,对汶川特大地震中有子女死亡或伤残的家庭,依据现存子女状况执行《条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享受《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
问:《决定》规定,现有一个子女且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为什么作出这一规定?
答:子女成为正常劳动力,事关社会发展,事关广大群众的家庭和谐、幸福。对上述家庭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目的是为其家庭多培养一个劳动力,以减轻该家庭的负担。子女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鉴定,按照现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问:《决定》规定,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现有一个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三级以上伤残依据的标准是什么?
答:三级以上伤残,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夫妻一方因震灾达到三级以上伤残标准,家庭现有一个子女,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问:《决定》规定,夫妻一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包括哪些情况?
答:丧偶再婚夫妻,是指夫妻一方丧偶或夫妻双方各自丧偶;双方现有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是指再婚前一方现有子女不超过两个而另一方无子女,或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
问:符合规定的夫妻如何申请再生育?
答:《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再生育的途径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灾后异地安置家庭,可以在原籍地提出再生育申请,持生育证异地生育。对灾后异地安置且户口迁移的夫妻,我省计生部门将加强协调,为向安置地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的家庭主动提供地震中成员伤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