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解读:凸显人文关怀

时间:2008-06-24 11:14   来源:半月谈

  6月8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公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而颁布的条例。条例确立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规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和措施。这标志着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条例明确了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

  条例规定,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同时,条例还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等。

  灾后重建凸显人文关怀

  无论是过渡性安置,还是恢复重建规划,抑或恢复重建的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每一个细小环节,都体现着“以人为本”的理念。

  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础性工作。对于过渡性安置地点,条例规定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条例规定,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对地震灾害现场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条例规定,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条例规定,编制规划要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分配方案要民主评议,资金、物资、房屋分配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再予以公布。

  学校、医院等设施抗震设防应有“特殊要求” 学校、医院属于人员密集地区,一旦发生地震,如果建筑抗震力不强,后果不堪设想。汶川大地震中,学校伤亡惨重的教训亟待吸取。为此,条例规定,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重建中的违规者将被严惩

  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将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于出现的违规行为,条例也明确了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孙爱东)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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