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耿老伯用自己的全部积蓄买下一套住房,供儿子结婚使用。次年2月,儿子、儿媳登记结婚。又过了一年,孙子呱呱坠地。正当耿老伯满心喜欢之时,不料儿子与儿媳却闹起离婚。去年7月,经法院判决儿子与儿媳终于离婚,不满两岁的孙子随沈女士共同生活,但母子俩的户口仍在该处房屋内。
之后,为了入托需要,孙子的户口从该处房屋迁出,户口本就此由沈女士持有。该户登记在簿的人员为耿老伯夫妇俩和儿子以及沈女士共4人。今年7月,居委会向居民发送“世博大礼包”,耿老伯得知信息后想要讨回户口本,但沈女士不同意。之后沈女士持户口本领取了“世博大礼包”,双方矛盾由此产生。
8月3日,耿老伯一纸诉状将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沈女士归还户口本和“世博大礼包”。由于两项诉讼请求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经法院解释说明后,耿老伯对归还“世博大礼包”的诉讼请求,另案提起诉讼。
9月10日,法院对耿老伯诉请归还大礼包一案进行审理。被告沈女士辩称,自己确实领取了该户的世博会大礼包,其中世博会门票已用于带儿子参观,交通卡也已用于儿子日常交通。因自己带儿子生活困难,前夫每月仅给儿子抚养费300元,因此不同意归还世博会大礼包。
法庭认为,市政府根据“一户一包”原则发放的世博大礼包,应由该户登记在户的所有人员共同所有,具体如何使用,可由在户人员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平均分配。该户共有4人,原告享有其中四分之一的权益。因此,原告要求全部返还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应给付原告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