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 新华网 2004-03-19 16:26:44 ) 来源:新华网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新华社发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4年3月1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积极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全面履行审判职责
2003年春,非典疫情突如其来,许多诉讼案件被迫延期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的部署,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非典过后,我院克服疫情带来的严重影响,提高审判效率,努力完成审判任务。全年共审结民事和行政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案件3587件。
第一,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全年共审结死刑复核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同比上升16.28%。其中,维持原判182件,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我院审理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毒品、走私、金融诈骗、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死刑复核案件,严格掌握判处死刑的法定条件。对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核准死刑;对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或依法可不必立即执行死刑的依法改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发回重审,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立法精神,确保我院复核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同时,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于不服下级法院裁判申请再审的,在维持正确的判决、裁定的同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民商事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审理难度越来越大。我院在审判中,坚持各类市场主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全年共审结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民事和涉外商事上诉案件372件,涉案标的金额134.8亿元;审结民事和涉外商事再审案件59件。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坚持主权原则、司法统一原则和非歧视原则,恪守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条约,遵循国际惯例。我院审理一外国轮船公司申请再审一案,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正确适用准据法,依法纠正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的错误,平等保护中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我国公正司法的国际形象。
第三,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我院重视改善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加大对与市场经济有关的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全年审结的此类二审案件占全部行政二审案件的83.3%。对涉及行政机关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的案件,加快审理,及时结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此外,还审结一批行政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
第四,依法监督和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民商事执行案件,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全年共依法监督和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民商事执行案件293件。如对江西省113名民工在外地打工,劳动报酬被拖欠追索没有结果一案,我院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具体督办意见,监督受案法院依法及时审结执行,使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第五,依法加强申诉审查和再审立案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诉权利。由于法律对申诉没有时间、次数、审级的限制,因此,接待、处理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是我院一项极为繁重的工作。全年共接待处理涉诉信访12万余件(人)次。按照分级负责处理的原则,依法审查处理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2089件,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立案,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的,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二、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和尊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同时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一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当地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各项工作都有很大进步。全年共审结各类案件5687905件,涉案标的金额7685亿元,分别比上年上升0.78%和8.33%。
第一,依法实行审判监督指导,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根据严厉惩罚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的总体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刑事案件735535件,判处被告人933967人,同比分别上升1.21%和1.51%。其中,审结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杀人、抢劫、绑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案件238949件,判处犯罪分子308183人。审结侵害未成年人和妇女权利案件37580件,判处犯罪分子40820人。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14775件,判处犯罪分子19197人,挽回经济损失15亿元。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2986件,其中,判处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458人,地厅级73人,省部级6人。同时,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对不构成犯罪的2467名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236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贯彻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全国法院全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834350件。其中,审结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和买卖、租赁、金融等案件632719件,维护市场秩序;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266593件,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审结涉军案件4848件,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根据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全年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14896件,其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社会保障等案件较为突出。此外,还审结国家赔偿案件3124件,同比上升18.24%。
及时总结民事案件执行工作经验,继续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新途径。推行执行过程、执行方式、执行听证、执行结果全程公开的制度,采取委托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协调执行等行之有效的方法,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全国法院全年共执结案件2343868件,执行标的金额3434亿元,同比上升8.46%。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结检察机关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308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3006件,抗诉理由不成立、原判正确依法予以维持的4786件,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669件,因有新的证据或原判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397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和解结案的892件。
第二,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促进司法公正。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的突出问题,我院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着重检查审判指导思想、审判作风、审判质量和效率、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等方面的情况。为确保司法大检查的顺利进行,派出由院长、副院长带队的9个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促检查。全国法院共复查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112万件,对存在认定事实不准确、审判程序不严格、裁判结果不公正等问题的5805件案件依法予以纠正。针对司法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院制定和完善15项工作管理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落实方案。
第三,清理刑事超期羁押案件和民事行政超审限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刑事案件中超期羁押问题比较严重的状况,我院提出“有罪依法判决,无罪坚决放人”,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建立清理超期羁押案件周报制度,定期通报;组成8个督办组分赴超期羁押案件较多的地区进行检查指导。我院制定并推行案件流程管理等10项制度,公布超期羁押案件举报电话,便于社会各界监督,防止出现新的超期羁押和超审限案件。截止2003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清理刑事超期羁押案件4100件,涉及7658人,除少数因法定事由外,基本清理完毕。此外,全国法院还清理民事、行政超审限案件20024件。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
加强司法解释,统一司法标准,着力解决审判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疑难问题。一年来,我院制定司法解释20件,答复各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576件,发布司法文件20件。
第一,加强审理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维护社会稳定。我院除制定办理妨害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外,还制定了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维护非典防治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第二,加强与市场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的民商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院制定了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和审理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保障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第三,加强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的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先后制定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二),加强对家庭成员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稳定家庭关系;制定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为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适用法律依据;制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提高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并对赔偿范围等适用法律疑难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十分重视征求立法机关、专家学者的意见,重要的司法解释还通过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力求司法解释准确体现立法本意。
此外,我院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其他媒体及时选登、出版典型案例,加强审判指导。
四、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运用于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司法为民的要求,制定10项制度,实施23项具体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一系列司法便民、利民、护民具体措施并狠抓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方便当事人诉讼,切实解决“告状难”、“申诉难”问题。我院建立涉诉信访摘报等制度,关注申诉来访中的热点问题。改善接访立案条件,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诉讼环境;改变审判作风,进一步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状况;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全国法院全年共处理涉诉信访397万件(人)次。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平等参与诉讼。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完善司法救助办法。全国法院全年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22.8万件,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10.57亿元。特别是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务纠纷案件提供司法救助,实行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使他们尽快拿到应得报酬,共办结劳务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137656件,涉案标的金额37亿元。
注重审判质量,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人民群众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人民群众也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为此,我们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和审判质量,正确处理好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查阅裁判文书,以公开促公正。由于审判质量的提高,去年,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上升11个百分点。
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尽快获得公平裁判的结果。司法审判,公正为先,注重效率。全国法院一、二审案件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7.39%。继续推广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做法,建立和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全国法院全年适用民事简易程序速裁速决案件288.8万件,涉案标的金额428.6亿元。
加强基础建设,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司法为民,重点在基层。我院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设立巡回法庭,采取就地立案、就地开庭等方式,及时解决普通民事纠纷。加强诉讼调解,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纠纷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培训人民调解员347.4万人,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积极稳妥推进法院改革
2003年,是实施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最后一年,纲要确定的39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人民法院从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审判机制、执行管理体制、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方面取得明显进展。目前,第二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去年,我们着重在三个方面进行了探索。
第一,进行简化诉讼程序改革,提高审判效率。我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缩短庭审时间,增强庭审透明度。实行繁简分流,重大案件依法按程序严格审理;制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提高民事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第二,开展设立少年法院试点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少年审判工作机制。为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以及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和法律保护的特殊要求,指导上海、南京、哈尔滨等地着手进行设立少年法院试点的调研和筹备工作,对少年审判机制进行了探索。
第三,探索法院人事改革,完善分类管理制度。为提高法官素质,解决书记员和法官职能混淆的问题,我院会同中组部、人事部发布《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实现了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为进一步实行法院内部各类人员的分类管理打下基础。
此外,为完善民事执行制度,基本完成了《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起草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并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报送、提请审议;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推进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六、完善司法管理,加强队伍建设
要实现裁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必须加强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
第一,落实以审判流程为重心的审判管理制度,确保审判工作公正高效运行。对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实行审限跟踪、督办、警示,保证诉讼程序依法高效运行;实行复查听证制度,对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提高审判监督水平;实行重点案件督办制度,确保重大案件依法及时办理;健全公开审判制度,确保案件审理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院长、庭长开庭审理案件,提高审判质量,强化审判管理。
第二,完善以法官管理为重心的法院队伍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中,我院联系实际,作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决定,开展“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通过学习和教育,增强了广大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与此同时,加大了培训力度,国家法官学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学院共培训法官4万余人(次)。法官职业化建设稳步推进,法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我院法官中硕士、博士学位的比例已达47%。在队伍建设中,一方面总结成绩,表彰先进,评选出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山东省寿光市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为代表的40个模范法院和以陕西李增亮、上海盛勇强、河南王树华、四川唐汉华为代表的71名模范法官,在此基础上,第一次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和短信等方式,开展评选活动,收到群众选票近600万张,评选出中国十杰法官。其中,名列榜首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陈印田,从事审判工作20多年,不为人情所动、不为金钱所惑、不为权势所屈,办案千件无错案,59次立功受奖,被评为全国模范法官,我院及时向全国推广陈印田的先进事迹和办案经验。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谈话诫勉制度、回避制度、违法违纪审判和执行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全年共查处违法违纪法官794人,其中52人因滥用审判权、执行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健全以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心的司法政务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司法活动效率。为加强“两庭”建设,保证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我院进一步完善《人民法庭建设标准》、《审判法庭建设标准》和《人民法庭专用设备意见》;加强司法政务管理,使之逐步走向规范化;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国法院普遍应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审判工作和司法政务管理水平。
一年来,我院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专题汇报贯彻执行农业法、建筑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工作,汇报清理刑事超期羁押案件、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情况。主动实行司法解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听取全国政协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全年共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来的建议、提案137件,全部在规定的期限内办复。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查法院工作和旁听案件审判,拓宽联络渠道。
各位代表,我们在总结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仍然存在不少缺点和问题:法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办案质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各项法院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对基层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基层法院的基本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支持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我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跨地区的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的协调、对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的协管工作做得很不够,一些多年积累的矛盾尚未消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告状难”、“申诉难”和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的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民商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已成为一大“顽症”,执行乱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法官素质不高、能进不能出、青黄不接、人才断层的状况没有明显改善;少数法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教训极其深刻。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加大力度,竭尽全力逐步解决上述问题。
七、切实做好2004年法院工作
2004年,是全面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实现“十五”计划目标的关键一年,全面做好人民法院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将继续坚持“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深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司法保障。
(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廉洁性。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高度重视、妥善审理因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收、征用、企业重组中职工利益受损、拖欠职工工资福利、环境污染等引发的诉讼案件,防止因审理不当引起涉诉上访。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保障。依法保障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解释,并抓紧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制裁金融领域非法行为,保障金融安全。依法惩处侵害投资者、消费者、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障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合法开发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依法审理好行政许可案件。依法审理好涉港澳、涉台和涉外案件,营造良好的投资法制环境。
(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重视涉农案件的审理,坚决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依法保护城市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妇女、老龄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四)深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坚持在促进裁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加强审判监督方面下功夫,进一步转变审判作风,把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作为重要任务,做好立案和申诉信访接待工作;继续在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方便群众旁听案件审判、方便查阅裁判文书等方面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进一步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五)积极推进法院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司法民主;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合议庭的审判职能;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及时解决诉讼纷争;完善诉讼调解制度,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执行工作体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执行难;完善法院内部人员的分类管理,确保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
(六)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弘扬司法正气,维护司法权威。继续狠抓各项廉政制度的落实,对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枉法裁判、索贿受贿的,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严惩。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积极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为完成本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完)
受权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新华网 2003-03-22) 新华网北京3月2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3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 扬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关于审判和执行工作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审判职能进一步强化,审判领域进一步拓展,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1998年至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0293件,比前五年上升4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960万件,比前五年上升22%。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人民法院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坚决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五年来,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比前五年上升16%,判处犯罪分子322万人,上升18%。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81.9万人,占25%。
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犯罪。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犯罪,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批曾称霸一方、无恶不作的犯罪分子受到严惩。严厉惩处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盗窃等多发性犯罪;依法惩处毒品、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犯罪;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共审结上述案件109万件,判处犯罪分子161万人,分别比前五年上升7%和14%。此外,还审结诈骗、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案件130万件,判处犯罪分子140万人,分别比前五年上升26%和20%。审结自诉案件27万件,比前五年下降2%。
依法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打击涉及食品、药品、棉花、农资、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走私、金融诈骗、偷税、骗取出口退税、骗汇以及制贩假币等犯罪。共审结上述案件71213件,比前五年上升68%,判处犯罪分子89896人,比前五年增长1.3倍,给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38亿元。
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共判处犯罪分子83308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人,比前五年上升65%。对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加大打击力度。此外,依法惩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一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人民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坚持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五年来,共对不构成犯罪的1165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17870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对罪行较轻,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依法判处缓刑,促进犯罪分子的悔改。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促进未成年犯及时得到矫治。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定《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支持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结合审判工作,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庭审直播、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报道等形式,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五年来,参加旁听审判的群众累计达2.3亿人次。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司法建议41133份,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调节民事和行政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逐步完善,民事案件逐年增加。五年来,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362万件,比前五年上升20%;诉讼标的总金额31971亿元,增长2.4倍。
加强婚姻家庭等案件的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妥善处理离婚、抚养、赡养、扶养、继承以及家庭财产分割案件,共审结678万件,比前五年上升5%,注重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制裁侵权行为,共审结179万件,比前五年上升60%。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等案件,共审结42万件,比前五年增长1.7倍,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此外,还审结房地产、建设工程、运输等案件791万件,比前五年上升29%。
加强商事案件的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涉及企业改制、破产案件,买卖合同、金融纠纷、企业承包、租赁等案件,共审结670万件,比前五年上升9%。其中,审结借款、存单、票据、股票、债券、清收金融资产债权等案件292万件,比前五年上升39%,诉讼标的金额13285亿元,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安全。
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保护先进文化成果,促进科技进步。人民法院相继开展涉及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的审判工作。五年来,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3636件,比前五年上升40%。
加强行政案件的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五年来,共审结行政案件464689件,比前五年上升65%,案件种类已基本覆盖行政管理领域。
加强国家赔偿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五年来,共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1321件,决定赔偿4013件,占35%,使蒙受冤屈的公民获得司法救济。
加强涉军案件的审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制定《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军案件提出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健全审理涉军案件工作机制,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加强涉外案件的审理,促进对外开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涉外案件数量相应增加。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我国法律,认真履行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充分行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五年来,共审结涉外案件26399件,平均每年递增4%。不同诉讼主体、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先后达成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和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推动了内地与香港、澳门的司法协作。此外,还制定《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促进台湾与祖国大陆的人员往来和经贸关系的发展。
(三)加强执行工作,维护法律权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加大工作力度,清理执行积案。五年来,执结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讼案件以及仲裁裁决等案件共1226万件,比前五年上升83%;执结标的总金额13477亿元,增长4倍。
改革执行体制,健全执行机构。建立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体制。对跨地区的案件,实行委托执行和提级执行,抵制和克服各种干扰,维护法制尊严。
改进执行方法,提高执行效率。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审计等措施,以及运用转让无形资产、以物抵债、执行和解等方式,缓解“执行难”。对涉及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案件,优先予以执行。依法制裁暴力抗法行为。加强监督制约,纠正执行错误,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四)加强审判监督与指导,提高裁判质量。健全告诉申诉制度。五年来,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224万件(人)次。对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认真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严格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
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66757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14956件,因有新的证据或原判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5011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和解结案的24797件,原判正确依法予以维持的20107件,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1886件。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制统一。五年来,共制定司法解释170件,比前五年增长近2倍。及时清理、修订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承诺不符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多件,废止的177件司法解释已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法院改革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积极进行法院改革。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制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法院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目前,纲要确定的39项改革任务绝大部分已经完成。
(一)改革完善审判方式。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公开促公正。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一律公开审判。全面推行以公开举证、质证、辩论、认证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方式,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实行法官开庭穿法袍、用法槌制度,规范法官庭审行为方式,树立法官良好形象,维护法庭尊严。
进一步加大裁判文书改革力度。注重对证据的分析和适用法律的阐述,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实行裁判文书公开查阅制度,在媒体和网络上公布裁判文书,提高裁判结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改革完善诉讼制度。推行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制定民事、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方便当事人诉讼,确保裁判公正。
探索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制定再审案件立案标准,确保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在纠正错误裁判的前提下,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改革诉讼费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严格诉讼收费项目和标准,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改进收费办法,法院不再直接收取诉讼费,当事人直接到指定银行交费,由银行汇交各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等诉讼案件,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使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公诉案件中符合条件的被告人,依法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五年来,全国法院实行司法救助的案件已达59万件,司法救助总金额32亿元。
(三)改革完善审判机制。按照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的要求,对审判机构的设置和职能进行调整,建立民事审判新格局,完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体系。全面落实立案与审判、审判与监督、审判与执行三个分立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推行审判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审判流程管理,运用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实行统一立案,对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进行跟踪,保证审判活动有序进行。加强审限管理,建立审限警示、催办和通报制度,解决案件超审限问题。五年来,审限内结案率97.9%,比前五年有所提高。实行诉讼风险明示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诉讼效率。
强化合议庭职责。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依法自行裁决,并对裁判结果负责,做到权责一致。逐步改变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做法,强调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直接审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还基本完成了海事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规范化要求,调整人民法庭的设置,突破了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模式。这些体制创新,对排除干扰,确保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改革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大多数地方人民法院完成了机构改革任务,审判部门得到充实,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更加趋于合理。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完成了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实行法官任职前的审核制度,在法院职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把好“进人关”,防止不合格人员进入法官队伍。
探索法院人事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审判工作特点,试行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理顺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的关系。推行审判长和独任法官选任制,优化法官队伍。
三、关于队伍建设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探索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途径。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法院队伍现状,提出要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严格职业准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树立职业形象,加强职业保障,完善职业监督,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深入开展“三讲”集中教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着力在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上下功夫,树立文明办案、司法为民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制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建立符合法官特点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运用集中教育整顿、执法大检查等多种形式,解决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争创优秀法院、争当优秀法官等活动,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经过努力,广大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进一步提高,审判纪律进一步增强,审判作风进一步改进,涌现出一批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先进集体和以尚秀云、顾双彦、盛勇强为代表的先进个人。五年来,全国法院共有286个集体和350名个人受国家和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奖励。
(二)强化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制定实施《法官培训条例》,对法官培训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构,形成了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法官培训体系。实行法官任职前培训、在职培训等制度,五年来共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20余万人(次),全国法院的法官已普遍得到轮训。继续开展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3000余名法官获得硕士、博士学位。举办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培训班,对西部地区法官教育培训给予倾斜。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下,东西部地区法院互派法官挂职锻炼,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三)加大协管力度,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认真执行《法官法》,加大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协管力度,一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中青年干部陆续走上领导岗位。重视在法院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知名人士。法院各级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四)以基层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夯实队伍建设的基础。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建立完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基层建设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基层联系点,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协助地方党委对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进行考察、调整和充实。从专项经费补助等方面,加大对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的支持力度。经过努力,基层人民法院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逐步提高,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五)推进廉政建设,纯洁法官队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警示教育。落实回避制度,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建立违法审判和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坚决清除腐败分子,纯洁法官队伍。五年来,全国法院违法违纪人数逐年减少,已从1998年的6.7‰下降到2002年的2‰。
各位代表,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集中教育整顿等工作。主动听取全国政协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最高人民法院共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来的建议、提案554件,全部在规定期限内办复。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完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程序。建立健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查法院工作和旁听审判制度,增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了解。
各位代表,五年来,人民法院工作能够取得一定的成绩,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长期支持法院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五年走过的历程,我们深深体会到,要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着力抓好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三件大事;必须坚持遵循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确保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依法居中裁判。这些是法院工作的主要经验,也是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看到,人民法院工作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是:一些法官素质不高,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少数法官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执行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案件审理时各种干扰仍比较严重;物质装备虽有改善,但仍有一些法院尤其是西部地区法院经费不足,装备落后,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缺乏有效措施。对此,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心,努力加以改进。
四、关于今后工作建议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这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法院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为此,我们要努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法制环境。坚决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尽力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二)继续加强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审理金融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房地产案件、涉及企业下岗职工和低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利益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国家法律和各项政策的执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及西部大开发的各类案件,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提供司法保障。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三)继续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相关审判工作。坚持法制统一性、透明度和非歧视等原则,依法履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司法审查职能,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认真审理信用证案件和国际贸易欺诈等案件,保障交易安全。妥善处理海事海商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商标、专利复审案件以及海关估价等新类型行政案件,促进对外贸易。做好外国仲裁和港澳地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工作。根据我国法律并按照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司法协助协定,做好引渡等案件的司法审查工作,加强惩罚犯罪的国际合作。
(四)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准确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强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革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强化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确保公正行使执行权。
(五)继续深化法院改革。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总体要求,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审判管理等制度,完善诉讼程序,规范审判活动,改善审判条件,使之更加符合司法的本质、特点和规律。协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能够抵御各种干预的机制,着手研究法院设置和人财物管理等体制改革,促进相关立法和司法政策的调整与完善,更有效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六)继续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法官队伍,广泛开展“两个务必”教育。积极稳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认真执行《法官法》,严格职业准入。加大初任法官、在职法官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推行法院人事分类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审理案件不受干扰和侵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转变审判作风。继续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各位代表,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人民司法事业任重道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完成本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完)
受权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文) ( 新华网 2004-03-19 17:21:23 ) 来源:新华网
3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新华社发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4年3月1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贾春旺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过去的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依法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检察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是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实施法律监督所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要求,努力开展各项法律监督工作。
(一)依法履行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职责,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对重大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加强监督,坚决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始终保持了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764776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819216人。
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挂牌督办了113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走私贩私、制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偷税骗税、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嫌疑人19222人,提起公诉21440人。针对一些地方经济犯罪严重,但行政处罚多、追究刑事责任少的问题,加强了对经济犯罪的立案监督,共监督有关部门立案1541件。
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依法惩治破坏防治非典工作的犯罪作出部署,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及时批捕借防治非典之机制售伪劣药品,哄抬物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犯罪嫌疑人353人,并依法提起公诉,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犯罪,为维护防治非典时期的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5363件;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依法不批捕、不起诉,并定期组织回访,加强教育和挽救;配合有关部门对被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人员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努力。
(二)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加强预防工作,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终止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执法犯法的必要手段。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这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9562件43490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22761件26124人。通过办案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3亿多元。
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办案力度。坚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统一调度使用侦查力量,对重大复杂案件,由上级检察院直接查办或异地交办,增强了侦破大案要案的整体能力。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大案18515件,其中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123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728人,其中地厅级干部167人、省部级干部4人。大案要案占立案总数的53.7%,同比上升4.5个百分点。坚决惩治行政执法和司法领域的腐败,立案侦查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9720人,占立案总数的22.3%,同比上升1.4个百分点。依法查办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人员14844人。严肃查办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408人,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7160人。进一步加大对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力度,共抓获596人。
规范执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规范办案,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室设置、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受理、立案、侦查等环节的业务流程,组织办案质量专项检查,完善办案质量考评体系,全面推行办案质量定期通报和一案一考评制度。严禁在立案前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严禁以监视居住名义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掌握立案、撤案和不起诉标准,严格依法适用冻结、扣押财产等措施,防止执法随意性,保障涉案人员和发案单位的合法权益,办案质量有了较大提高。
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各级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查办贪污贿赂、渎职案件,发现、总结作案特点和规律,研究提出防范对策,推动建立健全防范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教育挽救失足者。重大建设工程的专项预防、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系统预防、发案单位的个案预防都取得新进展。在西部大开发和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三峡工程等国家重点项目中,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咨询,有针对性地提出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检察建议18628件,加强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收到良好效果。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积极提出立法建议,促进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制化建设。
(三)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制尊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是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坚持的基本原则。去年,各级检察机关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增强了监督效果。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防止打击不力,又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冤及无辜。在侦查监督中,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22575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销案件2552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9440人,追加起诉5220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58872人、不起诉27957人。在刑事审判监督中,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906件。对侦查、审判活动中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9518件次。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对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依法提出监督意见7055人次。
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重点监督严重侵害社会公益的案件,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侵害农民工、下岗职工利益的案件,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312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316件。例如,杨健、刘俊元等183名进城务工人员因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向法院起诉,败诉后到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并建议法院尽快审结,使此案在春节前改判,务工人员每人拿到工资14000多元。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对不服正确裁判的19903件申诉,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诉讼活动中超期羁押屡禁不止的情况,去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监督行动,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从自身做起,对检察环节超期羁押的555人全部予以纠正,到7月底实现了无超期羁押。同时,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侦查、审判机关开展清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先后派出18个督查组到重点地区检查落实。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行与监管场所监控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实行动态监督,普遍建立羁押期限倒计时提示制度,向社会公布超期羁押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严重超期羁押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逐案纠正,共监督纠正侦查、审判环节超期羁押25181人。经过努力,有14个省份实现了各办案环节无超期羁押,其他省份超期羁押问题也基本得到纠正。
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全年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527332件,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69255件。为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了群众来信来访积案集中清理工作,院领导直接接待来访群众,先后派出13个工作组对多次上访、集体上访、进京上访等重大上访案件进行督办。各地对上访案件集中排查,逐案定人限时办结,妥善解决了一批久诉不息、久拖不决的问题。
二、以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重点,以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检察机关要保证自身严格、公正执法,必须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严密内部制约。去年,我们在积极探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改革的同时,着重从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两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去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决定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产生,主要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实行监督。撤案、不起诉和逮捕是实践中容易发生问题、群众意见较多的环节,有必要引入刚性的外部监督程序加强监督。因此,试点办法规定,凡是这三类案件,都要毫无例外地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检察机关要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对案件的处理决定。这项改革正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已推荐产生人民监督员4944人,有493起案件进入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定处理意见的462件,不同意的31件,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改变原拟定处理意见的21件。从试点情况看,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增强了执法透明度,强化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促进了办案力度的加大和办案质量的提高,使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完善查办职务犯罪的内部制约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职务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分管侦查工作的检察长不得同时分管审查逮捕和起诉工作;侦查部门要严格依照程序办案,对需要逮捕、延长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按照规定经批捕、公诉部门审查,不得直接报检察长决定。通过实行严格的内部制约,保障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建立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为了巩固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的成果,有效解决“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建立了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检查通报、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八项制度。明确规定,对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超期羁押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建立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为了保证公正执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律师依法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的,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理或答复;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应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检察人员违反规定的,律师可以投诉,受理的检察机关要认真处理。
三、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推进检察队伍建设 为了提高检察队伍的素质,进一步解决队伍和工作中存在的监督不到位、执法不公正、为检不清廉、作风不文明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这次教育活动紧紧围绕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来进行,实行检察长负责,上级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定点联系,分六个阶段逐段研究部署,逐段检查落实,扎扎实实地深入推进。广大干警紧密联系实际,自觉参与,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使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效。通过对2001年以来撤案、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无罪判决案件以及扣押款物情况进行重点清理和专项检查,以案查事,对案反思,深入查找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偏差和问题。共复查各类案件41万多件,对6643件存在办案程序不严格、法律文书不规范等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了纠正;对违规扣押、未及时返还和上缴的扣押款物进行了清理,依法上缴或返还。对424名违法违纪的检察干警进行了严肃查处,其中21人受到刑事处罚。在查摆的基础上,认真进行整改,抓住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完善规章制度,促进了检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各级检察机关认真执行检察官法,不断加强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通过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岗位练兵、全员培训、专门人才培养和开展评选十大杰出检察官、向“公正执法的楷模”方工同志学习等活动,广大干警的素质有了新的提高,又涌现出以陈革、常贵文、张会杰、侯耀生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人物,全年有1509个集体、2785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他们的事迹鼓舞和教育了广大检察干警,在社会上也引起良好反响。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向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评议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作了专题汇报。对34件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办结。
一年来,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在工作中还有不少问题:一是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方面,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问题监督力度不够,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依然薄弱,有些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的一些腐败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有的案件办案质量不高。二是检察队伍的执法水平还不适应新形势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专业化程度不高。干警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执法不严,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有的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执法犯法。三是有的地方人员编制紧缺,不少地方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检察机关经费严重不足,装备落后,影响和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这些问题的存在,有的是由于我们对检察工作规律认识不深、把握不够,工作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有的是由于检察干警自身素质不高,法治观念不强;有的则是由于体制、机制不健全和政策、规定没有完全落实。对此,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争取有关方面支持,认真加以解决。
四、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2004年的检察工作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负有重要责任。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作用。
第一,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坚持“严打”方针,加强批捕、起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纠正裁判不公和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依法保障人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部门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监督纠正。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提高在各项诉讼监督中发现职务犯罪的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综合运用检察职能,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增强法律监督效能,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集中力量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深入查办行政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以及发生在国有企业改革、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融等领域和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跨区域协作和国际执法合作,加大追逃、追赃力度。立足检察职能,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实现查办和预防的有机结合,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第三,深化检察改革,保障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努力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要求,推进和深化检察体制改革,认真做好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准备工作。抓好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深化检务公开,完善投诉机制;进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试点,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的经费等保障机制;积极探索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四,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继续深入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执法作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做到为民、清廉、公正。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检察院建设。实施人才强检战略,完善检察官职业培训制度。继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各项业务工作考评办法,实行科学管理。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检察队伍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对执法犯法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国检察机关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完)
受权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文) (新华网 2003-03-22) 新华网北京3月22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3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韩杼滨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九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精神,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检察工作整体推进,全面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履行对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职责,坚持严打方针,稳、准、狠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01357人,提起公诉3666142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24.5%和30.6%,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突出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实施的爆炸、杀人、放火等犯罪活动。共批准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3402人,起诉3550人。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犯罪的决定,批准逮捕、起诉了一批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嫌疑人。
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针对各个时期突出的治安问题,积极参加打黑除恶、治爆缉枪、禁毒、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集中行动和专项斗争,不断加大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后,检察机关全力投入严打整治斗争,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依法批准逮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爆炸、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411379人,起诉410511人。
坚决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打击走私、金融诈骗、偷税骗税、逃汇骗汇、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扰乱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严惩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医疗器械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共批准逮捕这类犯罪嫌疑人116932人,起诉106910人。
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坚持严打与整治相结合,积极参加对治安混乱地区的集中整治和突出治安问题的专项治理,推动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参与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加强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感化和挽救。认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消除了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认真履行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责,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207103件。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大案5541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查办了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等一批严重腐败分子。查办危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国有企业人员84395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27416件,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7760件。在严打整治斗争中,查办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554人。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行贿犯罪,坚决依法追究,共立案侦查6440件。2000年以来,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追逃行动,共捕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5115名。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20多亿元。
严格依法规范办案工作。一是制定并严格执行“九条硬性规定”等办案纪律。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严禁立案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严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严禁截留、挪用扣押款物等。对违反者,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二是规范办案程序。适应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严格规范受理举报、初查、立案、侦查、适用强制措施和起诉、申诉等环节的工作,加强内部制约。三是注重办案质量和效果。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重证据,重程序,建立办案质量考评体系。注重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轻易冻结帐户、查封帐册、扣押款物。对受到诬告错告的人,及时澄清是非,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误者。
大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增设了职务犯罪预防厅,多数地方检察院设立了预防机构。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办案,立足检察职能,在发案单位开展个案预防,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开展专项预防,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配合有关单位开展警示教育,针对易发犯罪的环节提出防范对策,协助堵漏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联合部署,在金融证券、国有企业、海关、税务、工商、建筑、医药等行业和领域开展了预防工作。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围绕西部大开发中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建设工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了以“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为主题的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共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建议75000多条,推动建立社会化预防组织6300多个,提请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法规27件,一些地方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对教育、警示和保护干部,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尊严
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注意防错防漏、不枉不纵。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36955件;对应当逮捕、起诉而未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依法决定追加逮捕50863人,追加起诉25297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466357人,不起诉106715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16680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689件;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1162件次,维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大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力度。重点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不按规定交付执行等情况进行检察,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4435件次。对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超期羁押问题,共监督纠正308182人次。推行与看守所、监狱管理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实施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防止和减少了监管活动中违法情况的发生。
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对积压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了清理。重点监督严重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地方保护主义造成错判、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以及裁判明显不公的案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69392件,提出检察建议15189件。
改进和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事申诉检察厅和控告检察厅分设,坚持每年直接办理一批申诉案件,带动各级检察机关努力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普遍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各级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432000多人次,直接了解和督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坚持开展文明接待活动,全面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力求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及时化解矛盾。共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44934件,对确有错误的6849件依法予以纠正,决定给予刑事赔偿1438件。
在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坚持纠正违法与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相结合,注意透过严重违反程序和司法不公的现象,查办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24886人。为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打黑除恶立案监督、清理超期羁押、清理控告申诉积案、办案质量检查四个专项行动,集中监督纠正了一批诉讼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深化检察改革,为检察工作注入生机与活力
全面推行检务公开。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各级检察机关将检察工作依法能够公开的全部向社会公开。建立了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制度,检察工作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实行检务公开,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了执法透明度,促进了公正执法。
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2960个检察院择优选任主诉检察官9000多名,明确了办案责任,提高了公诉质量和效率。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指挥和协作机制,地、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了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增强了突破大案要案的整体能力。改革侦查监督方式,初步形成了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加强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了同公安机关的配合和制约。改革检察委员会工作,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完善特约检察员制度,促进了检察工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实施科技强检规划,加快信息化建设,开通了检察专线网,1000多个检察院建成计算机局域网,推广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讯问监控系统和出庭公诉多媒体示证系统,提高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能力。
推行机构和干部管理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和大多数市、县检察院进行了机构改革,规范了机构设置,加强了业务部门,精简了人员。根据检察官法进行了检察官等级评定。检察人员录用制度进一步规范,地方检察院新进人员统一由省级检察院公开招考、严格审核、择优录用。普遍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和岗位轮换,实行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制、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组织了干部上下交流和东西部交流,初步建立起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完善行使检察权的监督机制。建立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制度,加强对重大事项的专题报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建议、提案242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设立了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加强和改进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邀请视察工作,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接受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强化内部制约,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完善了自我防错纠错的工作机制。
五、坚持从严治检,狠抓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检察院建设
从教育整顿入手,着力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执法作风大检查和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等专项治理活动。对地、县两级检察院及反贪局的领导班子进行全面考察和调整充实,清理不适合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清理撤销经营性公司,制定廉洁从检十项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62名领导干部因对干警违法违纪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受到追究。经过努力,干警违法违纪逐年减少,从1998年的7‰下降到2002年的1.4‰,违法办案、以案谋私、作风粗暴等问题得到初步遏制。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以整风精神开展“三讲”教育,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深入进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活动,广泛开展理想信念、公正执法、艰苦奋斗教育,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办案第一线,增强了检察干警为民执法的观念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大力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涌现出以方工、付玲玲为代表的一批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优秀检察官,有4302个集体和5114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领导机关表彰。
实施“素质工程”。加强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举办各类培训班3356期,对检察人员进行了普遍轮训,举行了首次全国检察人员基本素质考试。根据修改后检察官法有关任职条件的规定,组织31500多名检察官参加了续职资格培训和法律本科学历教育。启动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建立检察人才库,培养了一批专家型、复合型人才。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严格依法任用检察官,择优录用了一批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充实基层和业务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两年组织巡讲团赴西部地区巡回授课,在经费、师资和培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加大了对西部地区检察教育的支持力度。
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组织创建以“好班子、好队伍、好机制、好业绩、好形象”为内容的“五好”检察院活动。上级检察院加强分类指导,狠抓督促落实,对一批后进基层检察院实行挂牌攻坚,落实领导责任制,派工作组蹲点指导,针对薄弱环节对口帮扶,对软弱涣散的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基层检察院坚持开门创“五好”,从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对照“五好”标准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执法水平有了新的提高,整体面貌发生了积极变化。
五年来,军事检察工作、铁路运输检察工作取得新的成绩。检察国际交流与司法协助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同55个国家的有关司法机关签订了合作协议,完善了同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的个案协查工作机制;主办了亚欧国家总检察长会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促进了打击恐怖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制定司法解释132件;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制定了检察工作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指导意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各位代表,五年来检察工作的成绩,是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帮助下取得的。对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五年的实践,我们对做好检察工作有以下几点认识和体会: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统一执法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执法意识,确立符合依法治国要求的检察工作方针,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人大决议,切实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落实到具体执法实践中;必须把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西部大开发等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部署,适时调整工作重点,在服务大局中推进检察工作;必须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结合,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必须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围绕从制度上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遵循宪法原则和司法规律,进行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推动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必须坚持从严治检,加强教育,严格监督,依法管理,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必须把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关系检察工作全局的战略任务常抓不懈,为检察事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当前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对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监督力度不够,尤其是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缺乏具体的程序和有效的手段,人民群众对监督效果还不满意。二是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完全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一些检察人员执法水平较低,有的案件办案质量不高;有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甚至以案谋私、贪赃枉法。三是检察改革力度不够,有些制约工作发展的问题还未得到解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四是一些地方经费紧缺、装备落后,边远贫困地区检察院困难尤为突出,检察工作科技含量仍然较低。对这些问题,我们要认真研究,努力解决。
各位代表: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全国检察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和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努力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建议今年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继续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首位。积极参加反分裂、反恐怖斗争,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坚持严打方针,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严重多发性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坚决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突出打击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走私、洗钱、金融诈骗、偷税骗税、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制假售假犯罪活动。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措施,为改革和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以及利用职权参与、包庇、纵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案件,发生在国有企业、金融系统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和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的渎职犯罪案件。注重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案件。严肃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加强侦查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内部监督制约,确保办案质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劳动收入和合法非劳动收入。大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系统预防、西部大开发中重大建设工程的专项预防,推动完善社会化预防网络,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
第三,进一步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对执法活动和司法工作监督的要求,全面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在刑事立案监督中,重点监督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该立案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问题。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坚决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在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超期羁押和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问题。在审判活动监督中,重点加强对徇私枉法造成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案件的抗诉,进一步强化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积极提出完善监督程序和监督手段的立法建议。继续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运用检察职能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四,深入推进检察改革。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制定今后一个时期的检察改革方案,健全权责明确、公正高效、监督有序的检察权运行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健全符合诉讼规律的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机制,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建设。健全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机制,完善向律师展示证据和听取意见的工作制度,推动完善诉讼程序,坚持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促进司法文明。逐步完善检察机关的执法保障机制。
第五,加强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和基层检察院的规范化建设。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广泛开展“两个务必”教育,弘扬检察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为重点,加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检察官法,严格检察职业准入,扩大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试点。完善检察官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继续抓好学历教育和续职资格培训,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坚持从严治检,严明办案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认真实施《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以基本素质整体提高、基础工作全面加强、基本保障逐步改善为目标,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
各位代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全国检察机关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本次大会精神,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与时俱进,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