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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间:2006-03-02 16:41    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它最直接反映中国的性质,体现中国各族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权力机关。1953年,中国在基层政权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的确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选举和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负责人,同时有对这些人员的罢免权;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监督政府工作,审议和决定国家根本的、长远的、重大问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为:刘少奇、朱德、叶剑英、彭真、万里、乔石、李鹏、吴邦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除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召开,未设置专门委员会以外,其它各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均设立了专门委员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九个专门委员会,即财政经济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是常设性机构,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参加各国议会联盟代表团(简称“人大代表团”):1983年12月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国加入各国议会联盟的决议。1984年4月,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第134次会议正式宣布接纳中国人大代表团为联盟成员。“人大代表团”的宗旨是:增进同各国议会议员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往来,发展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维护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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