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一国两制”
 
 
  来源:中国台湾网      日期:2007-09-21 13:54

 

  “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为收回香港、澳门,实现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和平统一而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方针。1983年以后,邓小平在多次谈话中,对“一国两制”的构想作了具体阐述。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获得会议通过,“一国两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策。


  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概括地说,就是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允许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并存。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长期和平共存,谁也不吃掉谁。

  一个中国原则是中国政府对台政策的基石。经由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中国政府自1979年开始实行和平统一的方针,并逐步形成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在此基础上,确立了解决台湾问题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径。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确定的、不能改变的,不存在什么“自决”的问题。

  (二)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保持原有的制度,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两岸统一后,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与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外国人投资等均受法律保护。

  (三)高度自治。两岸统一后,台湾成为特别行政区。它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还可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台湾党、政、军、经、财、文等事宜都自行管理,有自己的军队,中央政府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代表人士,还可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

  (四)和平谈判。通过接触与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两岸同胞都是中国人,如果因为中国的主权和领土被分裂,兵戎相见,骨肉相残,对两岸同胞都是极其不幸的。但中国无义务对任何图谋分裂中国的行动,作出放弃使用武力的承诺。

 
编辑: 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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