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设“院长”和“副院长”各一人,由“立法委员会”互连产生。“院长”、“副院长”除行使一般“立法委员”的职权外, 还有:(1)应补选或弹劾“总统”、“副总统”时,由“立法院院长”通告,并负责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 (2)为解决院与院的争议,“总统”召集各院 “院长”会议时, “立法院院长”得参加。 (3)省“自治法”在实施中, 如发生省与县、 县与县之间的矛盾时,“立法院院长”得参加“五院院长”集体会议,并提出解决方案。 (4)任“立法院会议”主席,在表决议案遇到相同票数时,主席有决定性一票。
“立法院”的“立法委员” 由选举产生。 选举以“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方式进行。选举与被选举的资格限制与“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基本相同。1997年“修宪”后,“立法院”“立委”自第四届起225人, 依下列规定选出:“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168人,每县市至少1人;本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4人; 侨居国外国民8人;全国不分区41人。后两项采用政党比例方式选出。一、三、四项当选之名额, 在5人以上10人以下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1人,超过10人者,每满10人应增妇女当选名额1人。
“立法委员”任期3年。 自第三届“立法委员”起,改为4年,连选连任。“立委”的选举于每届任满前3个月内完成。 “立法委员”还有不得兼任政府官员、 “国民大会代表”和省、市、县议会的议员的规定。
“立法委员”的罢免程序是:经原选举单位当选时投票总数10%以上选举人提议,举行选举人投票决定。 如果当选时投票总数的半数赞成罢免,该“立法委员”应立即辞职,由候补人依法替补,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立法院”为合议制机关,需通过“院务会议”行使职权,因此召开“立法院会议”就成为“立法院”的主要工作方式。
“立法院会议”由“院长”任主席,负责会议的召开,但会议需有“立委”总额的五分之二出席才能开会。“立法院”开会时,与事有关的各院“院长”和各“部会”首长,可以列席陈述意见。“立法院会议”有自行集会、临时会议和秘密会议三种形式。
“立法院”除常设秘书处、主计处、人事处、立法咨询中心办事机构外, 还设12个专门委员会: 即“内政”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国民经济委员会、“财政”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教育委员会、交通委员会、边政委员会、“侨政”委员会、“司法”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增设其他委员会。除上述12个委员会外, “立法院”另设“立法委员”资格审查委员会、 程序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经费稽核委员会、公报指导委员会等。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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