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宪法”规定,“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会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它和“国民大会”、“监察院”、组成台湾当局的三个“中央民意机构”之一。按“宪法”规定,“立法院”“行使立法权,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之权”。 上述议案必须经“立法院”决议后, 由“总统”“依法”公布,宣布行使。但是,台湾当局的“立法院”与西方国家议会、国会不同,它的“立法权”还受到一定的制约; 第一, “立法院”之上还有“国民大会”,“国民大会”可以修改“宪法”,对“立法院”制定的“法律”有“复决权”。第二,“立法院”的“立法权”不是无限制的,必须受“宪法”有违,“司法院”可宣告其无效。
“立法院”除有“立法权”、“决议权”外,还有下列职权:
人事同意权。即对某些特定职务人员的任用如“行政院院长”、“监察院”审计长,经由“总统”提名后,有同意与否之权。“修宪”后此权已无。
重要政策同意权。“立法院”对“行政院”提出的重要政策,有同意与否权。“立法院”对“行政院”重要政策不赞成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如果“行政院”对“立法院”的此种决议有异议,亦可由“总统”核可,移请“立法院”复议;“立法院”复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院长”即接受该决议。
“质阁权”。“立法院”得经全体“全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 小时后,应于48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院长”应于10日内辞职。但不信任案如未获通过, 1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长”再提不信任案。
提出“弹劾权”“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犯“内乱或外患罪”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1/2 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2/3以上之决议, 向“国民大会”提出。
拟定“宪法修正案”权。“立法院”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 并应于“国民大会”开会前公告之, 由“国民大会”复决之。
在其所谓“动员戡乱时期”, 对于“总统” 的紧急处分, “立法院”可以依其法定程序变更或废除之。 “立法院”还有其解决 “中央”与地方, 地方与地方之间(省与县、县与县)的权限争议权,以及议决地方补助案等职权。
(来源:中国网)
编辑: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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