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用于台各级行政首脑选举:
每个选区只设一名代表,每个选民只有一票的选择权,选区内得票最高者当选而不需要获得超过半数以上选民的支持。
其特点是:一,易走向两党竞争的两党制。赢者获胜的规则下,小党先天缺乏抗争大党的能力;而选民为了避免自己不喜欢的政党上台,必然选择机会较大的党,这样后天的环境也不利于第三党的存在。反映在台湾政坛上就是两个主要政党的对决,而无党派候选人的胜出是大党背后扶持礼让的结果。二,政见诉求比较温和。为争取尽量多的非特定选民,政党及其候选人的政见趋向中性,不太偏激也不太保守,而且以与选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入手。所以在台湾选举中各党派多采用选民关心的公共话题,而不是“统独”这样具有高度争议性的话题。
2,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single--nontransferable vote,简称SNTV),于各级“民意代表”,包括区域“立法委员”以及县市委员:
每个选取产生一名以上的“立委”,选区候选人名额根据选取人口多少确定,每个选民只有一票选择权且不能在候选人之间转移,得票最高的几名候选人当选。过去日本,韩国都采用过这种选制,而日本1994年,韩国1998年都废除了。台湾的255名“立法委员”中,有168名区域“立委”根据各县市人口比例分配名额,并由该县市选民直接选出;8名原住民“立委”由具备原住民身份的选民选出。
特点:一,采用复数选区,选区名额大于1,习惯上2-5名候选人的选取称为中选区,6名或6名以上的称为大选区。二,选票“单记”,每个选民只能投一票,即使中意几个候选人,也要选出一个来。三,选票不可让渡,无论当选者超过当选所需票数的多余选票还是落选者赢得的选票,都不能转移给同党或同联盟其他候选人,行同废票。四,这种制度有利于小党生存,使一些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支持者低票当选。如1992年台北县选举,因赵少康当选所在区第一高票“立法委员”,竟出现其他“立法委员”不到3%的得票既当选的现象。五,这种选举制度,使得候选人只要赢得固定的支持者,即使不顾该选区大多数人的诉求,也可能当选。这样的制度可能会造成地方派系长期存在和纷争。并且这种选举制度对各党在选区的提名要求颇高,不让本党提名太多,尽量避免同党排挤而造成低于其他党派候选人以至落选;又不能因为提名太少,造成本党票源过于集中而使其他党候选人低票当选。
3,一票制党派比例代表制,用于全国不分区及侨选“立委”:
一,小党的生存空间较大,只要在选举中得到进入“国会”基准的票数,就可以在“国会”中分得若干席位;但若党派众多,实力接近,也可能形成小党林立的局面。
二,竞选活动中个人的声望魅力被淡化,取而代之以政党代表的意识形态、纲领政见。
三,一票制是指政党比例代表附挂在区域“立委”的选票上,而不是选民在区域“立委“选举”之后对各政党的另行投票。台湾1991年“修宪”后,在“立法委员”选举中增加“全国不分区及侨选代表”席次,凡区域“立委”选举总票数超过5%的政党,都可分配到一定的“全国不分区及侨选立委”名额。
4,单一选区两票制,目前台湾各界呼吁采取的选制:最早由德国从1949年开始实施。是由区域选票与政党选票分别投票,两者比例各国自定;每位选民投两票,一票投区域立委,一票投给政党。
席位的换算上,分德国的“联立式两票制”:一张选票同时有区域候选人及政党两个选项,选民投区域候选人一票,政党一票,但分配席位时,先按政党得票数分配各党总席位,扣掉区域当选的席位后,再由政党名单补足。例如某党在政党得票率中分得30席,但区域席位已经获得了16席,所以只能被再分给14席。日本的“分立式两票制”:选民有两张选票,区域席位与政党席位分开计算,若一党在区域中获得30席,按政党比例分得20席,则总席位为50席。
特点:融合了政党比例代表制和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的优点。“联立式”更加完善。“分立失”对大党分配席位更为有利。如1996年日本国会选举,自民党依靠34%的得票率却占据了国会48%的席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