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台湾选举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台湾“宪法”,二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三是“选罢法”。
选举什么人
台湾“宪法”规定,以下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
“总统”; “副总统”; “中央”公职人员:“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监察院”委员; 地方公职人员:省(市)议会议员,县(市)议会议员,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县(市)长,乡镇长,村、里长。
选举原则
台湾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选举。
普遍:只要年满20岁,在选举区内居住年限满6个月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但被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消者除外;
平等:任何人不享有特权,一次选举中一人一票;
直接:公职人员一般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是否直选“总统”,在台湾有着起伏的历史,目前仍是激烈辩论的题目。
秘密:也就是“无记名投票”。为使这个原则得以实现,投票所在地有相应的技术保障和人员监督。
选举活动
台湾的“选罢法”对选举活动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选举程序中包括竞选活动,竞选活动是选举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没有竞选活动的选举都被视为愚民行动,因为选民不能是盲目投票的,而应该是投下有价值的、负责的一票。但对竞选活动也必须加以规范。这就是“选罢法”的作用。
编辑: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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