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曹协会”秘书长陈荣传说:两岸不约而同地制定自愿性规范,主动提供司法互助,是司法互信的重要表现,但是目前尚处于有司法互信而无通案司法互助的阶段,还存在着法院裁判及仲裁的认可与执行、诉讼文书送达及证据调查问题,尚待两岸以订立司法互助协议的方式予以全面解决。
对此,两岸的法院宜从“司法为民”及追求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重新考虑。为有效保障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两岸司法机关都有义务为人民提供迅速、正确和可信赖的司法服务,不但要设法提升法院的裁判质量,还必须设法建立法院之间必要的司法互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