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当下猛药、出重拳,严厉惩治!
时间:2010-03-09 10:44 来源:人民网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2010年要解决的保障和改善民生内容,句句直指今年两会开幕前的最热话题。其中,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任务下首次出现的“规范灰色收入”概念,最先引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激烈议论。(3月6日 广州日报)
关于“灰色收入”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灰色收入”是科学发时代最需要关注的话题。“灰色收入”,是指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各种收入。从某种意义上讲,“灰色收入”与“隐性收入”一样,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某种“合理存在空间”,实际上“灰色收入”就是官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的不正当收入。“灰色收入”往往暴露了一些社会问题和体制性的痼疾,理应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贫富不均、社会风气不正等问题。
现实生活中,政府官员“灰色收入”种类繁多。在非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的有之;在临时机构任职或兼职的条件,领取各种酬金的有之;在单位巧立名目,自发各种福利、补助的也有之;在非公务活动中频繁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请吃、请喝、请跳、请钓、请洗,甚至请漂的更有之……其中有些是共性的,有些则带有明显的部门、行业或岗位之特点。尤其是一些手握人、财、物等职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种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别是一些政府官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灰色收入”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
有媒体曾对“灰色收入”作过一项调查,其结果表明,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的“灰色收入”总计4.4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GDP的24%。虽然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尚可存疑,但从中至少可以看出,“灰色收入”在社会财富总“蛋糕”中占据着不小的分量。另外,在我国不发达地区的某些县市,个别领导每年的“灰色收入”就可以达到10万元,而发达地区可达到20万元。
从近年各地查处各类贪官的案例中不难发现,《刑法》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许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败官员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脱了法律制裁和纪律处分。如,江西广丰有一个名叫郑元盛的贪官,为了敛财,不论老家盖房子,孩子过生日、结婚、上大学,都要通知下属单位,哪个不心领神会?哪个敢不去“慰问”?其女儿过生日,一天中送来的生日贺礼就达10万元。又如,原湖南省岳阳市市长欧阳松,家庭财产价值人民币389万多元,其“灰色收入”就有334万元,占全部财产的85.6%。再如,原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18万元被判刑10年,因有357万多元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仅被判刑4年。路景林对其数百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不亚于受贿人民币18万元,4年有期徒刑显然太轻,难以平民愤。
综上所述,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的提法欠妥,有待斟酌。因为“灰色收入”的本来就有问题,对以各种形式或非公务活动,谋取不正当的“灰色收入”,理应下猛药、出重拳,用法律武器予以了严厉的打击,坚决遏止或严厉惩治。尤其是对那些容易产生“灰色收入”的灰色地带和人群,严词警告,并运用税收杠杆,将一些暂难说清的“灰色收入”纳入收入分配的范畴中。同时,对那些政府官员在财产申报中的“不明来源财产”,要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的高悬利剑,任何人只要敢越雷池一步,将难逃法律制裁。更重要的是,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灰色收入”监督制约机制,减少官员权力运行中的寻租空间,从根本上铲除“灰色收入”滋生蔓延的温床和土壤。
编辑:杨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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