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程士华、杨玉华)针对当前公益事业捐赠中的挪用募捐、诈捐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景龙建议,应当尽快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执法主体、募捐发起人资格和准入条件等,规范公益事业捐赠活动。
徐景龙说,随着社会发展,公益事业捐赠法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募捐主体的多元性,募捐方式的多样性,募捐款物使用的随意性等,出现了多头募捐、频繁募捐及侵占募捐款物等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没有明确执法部门,公益事业捐赠活动管理混乱;二是没有明确社会募捐主体。虽然接受捐赠的主体进行了明确,但没有明确募捐发起人的资质、义务等。此外,公益事业范围过于狭窄、未能建立起捐赠人监督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保障制度及法律救济渠道,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徐景龙建议,一是应明确民政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同时限制其作为接受捐赠的主体。二是界定募捐发起人的募捐资格和准入条件,对受赠主体、捐助人和受助人三方各自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作出规范。三是调整扩大公益事业范围。四是规定接受赠与的单位或政府应该建立捐赠人直接查询捐赠财产的捐赠情况、使用情况的制度,完善法律救济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当受赠人违背赠与人的意愿时,赠与人应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还应专门规定侵犯受赠财产行为的法律责任。此外,还应明确规定捐赠物资的优惠措施。捐赠法仅就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境外捐赠方面优惠作了规定。事实上,捐赠物资是国内公益事业常有的捐赠,但捐赠物资不能直接开具现金收据,抵扣税就会出现障碍,很难解决捐物税收优惠问题。捐赠物资价格核定也缺乏法律依据,就更为捐物优惠增加了难度。最后,还应明确公益性诉讼主体。对于社会捐助引起的案件,法院往往根据“不是利害当事人”不予受理,从而使公益性监督缺少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