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采取有组织的方式进行,可以收到很好的活动效果。这种有组织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代表视察
代表视察是了解和检查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单位工作情况,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视察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并为开好代表大会会议做准备。同时,推进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1.围绕大会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了解;2.了解宪法、法律的实施情况;3.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4.了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5.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视察一般有以下形式:
1.集中视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末进行一次一周时间左右的集中视察。视察的内容,重点是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视察时,代表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视察后,代表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反馈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以整理,交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后答复代表。
2.持证视察。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持证视察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代表应随身携带代表证,以证明身份。二是代表就地就近,利用业余时间或结合工作在自己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范围内进行视察。三是代表白行确定视察的内容、单位、时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协助联系安排持证视察。四是代表持证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五是负责安排代表视察的省级以下人大常委会,应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另外,代表在视察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如何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法律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定。从实际情况看,代表在视察中,如果认为有些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可以通过安排视察的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部门协助联系,作出安排。约见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一件十分严肃、慎重的事。代表在行使约见职权时,应当考虑到有关国家机关工作的特点,不宜不分大事小事都提出约见。
(二)专题调研
专题调研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另一种重要方式。专题调研的过程和视察一样,也是代表知情知政,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过程。专题调研是更好地了解情况、研究问题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专题调研的作用,就必须认真做好调研的组织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中进行一次一周时间左右的专题调研。调研题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由代表根据国家工作的大局和实际情况确定。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研究处理。
搞好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关键是选好题目。要根据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向常委会汇报中涉及的问题、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意见反映集中又未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媒体关注的某些问题等,来确定题目。还要做好活动的组织。
(三)参加执法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执法检查组重在督促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一项活动。参加执法检查的代表,要认真学习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精神,尽快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相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材料,做好参加执法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参加执法检查活动中,代表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人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确保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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