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与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密切相关的,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群众参加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
(一)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1992年以前,法律关于执行代表职务的内涵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有的组织或者个人将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看作是一种可有可无的事情,致使活动得不到所需保障,影响了活动的开展,损害了代表的积极性。“代表代表,会完就了”的现象,也发生在一些代表身上。代表法从法律角度解决执行代表职务的内涵问题,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也是执行代表职务,为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发挥代表作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证。
(二)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内容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出席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作准备,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全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1.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2.应邀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3.应邀参加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4.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5.应邀列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6.列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7.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8.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等。
(三)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形式
全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共同安排。代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也可以与省级人大代表联合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安排下,也可以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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