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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时间:2009-02-25 08:26    来源:人大新闻中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有大量的经常性工作要做,需要一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及相应的工作人员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包括: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一)办公厅

  办公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办公厅下设秘书一局、秘书二局、研究室、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等部门,主要承担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的各项筹备和会务工作;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拟定有关的议案草案和常委会工作的有关计划;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报告、文件的起草和准备工作;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的联络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外国议会、议会国际组织的交往联系工作;负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办理和接待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后勤保障和会议服务工作等。

  办公厅还下设培训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会议中心、图书馆、中国人大杂志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等单位,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的相关工作。

  (二)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拟订有关法律方面的议案草案;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对提请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在法律草案交付表决前,负责法律用语的规范和文字方面的工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有关法律方面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对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进行研究,提出意见;研究处理并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法制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全国政协委员的有关提案;进行与人大工作有关的法学理论、法制史和比较法学的研究,开展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汇编、译审法律文献的有关工作;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委员长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预算工作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承担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协助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法律草案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承办委员长会议交付的国务院预算规定、办法、地方预算汇总及其他报送事项的备案;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另外,经委员长会议专项同意,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经委员长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分别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文实施中的问题,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设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常委会根据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当选的无效,在每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补选的全国人大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样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实践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是对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如当选代表有无选举权利、是否获得当选的法定票数、是否实行了差额选举、投票方式是否合法等。至于当选代表本身有无缺点和错误,不属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范围。如果代表确有错误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情况,不适宜当全国人大代表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终止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辞去代表职务。


 
编辑:杨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