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方面的规定十分简单,导致违法征地、征而不用、程序简陋、补偿偏低等现象屡屡发生,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诱因之一。为此,委员们展开热议,要求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公民权益,化解社会矛盾。
全国政协委员袁祖亮:过低的补偿标准使农民损失惨重。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也均有法定标准,农民根本没有参与补偿谈判的机会。此外,公益和私益不分,土地征收泛滥;被征收人权利缺乏正当程序保障等问题也在我国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
目前,制定《土地征收法》的条件已初步具备。建议:紧扣《宪法》中关于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分,分别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城市)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法》;征地过程中,如果能通过与财产权人平等协商的民事途径获得,那么也要尽量引入市场机制来获取建设土地,而不宜一概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剥夺;征地补偿多少、如何安置等事务,原则上应由用地申请人和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先进行评估,最后由土地司法机构进行裁决。
全国政协委员秦玉琴、王秀红: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涌现,应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
各地针对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现状,采取了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如,解决主体多元化、解决方式多元化、解决环节多元化、解决层级多元化等。
为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建议:应进一步发挥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中的基础作用,发挥行政部门解决纠纷的主导作用,发挥司法机关在矛盾纠纷解决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以及加强立法工作等。(宋健 孟凌声 吕东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