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在他的提案中建议,国家应尽快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问责办法》,同时,健全并统一高官问责制度。
李汉宇委员说,刚刚过去的2008年,在成为“自然灾害年”、“金融危机年”的同时,堪称“问责风暴年”。从中央到地方刮起了一股强劲的问责风暴——河北三鹿奶粉事件、贵州“6•28”瓮安事件、云南海连群体性冲突等事件中,若干高级官员引咎辞职或遭免职问责,为这些重大的“人祸”承担了责任,体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从严治官、为民负责的坚强决心,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他说,近几年来,虽然责任追究机制已引入我国行政管理中,成为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但从总体来看,行政问责,尤其是高官问责上,依然缺乏统一而具体的问责标准,问责依据分散且不统一、不细致、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责权配置不合理;地方行政问责的规范普遍存在缺乏依据、刚性不足、各行其是等缺陷。
李汉宇委员认为,构建在法治原则基础上的科学、合理并行之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可以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查明问责事故的真相,追究行政官员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促使行政官员合法正当、认真负责地行使行政权力,不断完善政府管理的各项工作机制,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从而推进法制政府的建设进程。应当将行政问责作为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转变官员作风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李汉宇委员提出两点建议:
一、尽快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问责办法》,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行政法规颁行后,制定的各种问责办法应停止施行。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事关行政机关运行的规则及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及组成部门首长去留的问责制度,应当纳入中央政府的权利范畴,由中央政府制订行政法规或提请立法机关制订法律予以规范。任由地方政府自订规则,各行其是,恐妨碍中央政府人权和事权的统一,背离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既定目标。
二、行政问责既要问下,也要问上。
目前各地制订的行政问责办法采取的多是上问下责。在大多数的行政问责事例中,都是下级因失职被上级要求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人们关心的是:上级失职谁来追究责任?
李汉宇委员认为,行政问责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职位之间有着科学的、严格的职责划分,并以法律法规明确其责任。没有明确责任划分的问责制度显然不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如何确定,也应有透明合理的判断依据。只有执政党及其官员在责任体系之内,才有可能实施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人民网记者 赵蓉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