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并不是个新话题,但却一直都是一个热话题。
执行难,难在哪?为什么难?怎么才能解决?这些问题一直盘桓在王利明代表的心里,多年来他始终关注着这个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形成了自己详实的思路。
执行难执行乱仍然存在
随着二十世纪80年代末以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以及人民法院“审执分立”的贯彻落实,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逐步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之一。每年执行的民事案件约占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数量的三分之一。与此同时,也随之产生了一个新名词———“执行难”。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执行难”?王利明给记者说了一个“标准”: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标的物难动。
实践中,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有些被执行人总是喜欢玩‘躲猫猫’,总觉得把自己的财产藏匿起来,就能躲过经济损失,还认为躲一天就是赚一天。”王利明形象地比喻,“还有一种是一些手中握有‘权力’的人,采取‘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
“另外,执行乱的问题也是实践中严重存在的现象,由于缺乏系统而完整的法律规定,导致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王利明说。
他向记者举例介绍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执行中哪些权利人具备优先权、各种优先权在效力上能否优先于一般债权。所以这就给执行人员带来很大困惑。再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执行人员有权追加被执行人,这就赋予了执行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许多执行行为极不规范,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加以规范和约束。”
王利明说,1999年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一把“尚方宝剑”。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都指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虽然在破解“执行难”上取得了一定成就,但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执行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司法实践中的民事执行难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王利明分析说,立法供给不足是当前民事执行最大的问题。
他说,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只有34条,其余的条文基本上属于审判程序的范畴,所占比例为12%。“由于民事执行和民事审判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执行机构不能简单地援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程序的规定来办理执行案件。同时,由于强制执行关涉被执行人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剥夺和限制,也关涉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仅仅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规范执行活动,也不能完全实现执行畅通的局面。”
王利明说,民事诉讼法颁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民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先后颁布了几十个司法解释,其中1998年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07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作了一定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强制执行法律规范。但这些规定比较简略,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所以现在民事执行最大的问题是如何结合中国社会的特点,设计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执行制度。
完善和执行相关的制度建设
王利明介绍,自200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开始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到2003年8月,已经起草了第四稿。在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实证调研工作,并多次召开民事强制执行法国际研讨会,邀请德、日等国的学者、执行法官、律师对草案进行研讨。法学界对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学者建议稿也陆续出台。民事强制执行法是与民事实体法相配套的民事程序法,是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动态法。同时,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环境的改善也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因此,有必要抓住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有利契机,具体分析‘执行难’的成因,把造成‘执行难’的诸因素转化为民事强制执行的制度,并通过制度创新来克服‘执行难’这一顽症,真正在我国实现政令统一、令行禁止,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司法公信力的形成,从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王利明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