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物权法》对公共利益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不少开发商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大肆进行商业征收、拆迁,无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土地征收引发的纠纷已成为不少地方群众上访的首要因素。对此,来自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提出修改《物权法》、界定公共利益的议案。
作为“全国维护职工权益十大杰出律师”之一的秦希燕代表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设项目逐步增多,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征收等国家征收私人财产的行为逐步增多。继《宪法》明确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后,《物权法》再次对私人财产所有权从法律上给予保护,但对于因为公共利益的国家征收行为,却依法剥夺了私人财产所有权。如不明确公共利益,势必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
据秦希燕代表介绍,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测绘法》等几部法律,对公共利益、公益事业的范围作了列举,在法律上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的条件已经成熟。
秦希燕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属于公共利益: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保护;公共水源、引水、排水地区保护;森林保护;能源、供电、供暖等公共事业;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
议案中强调,要设立公共利益认定及救济程序。政府部门在征收前对征收行为进行公示,被征收对象有权就是否用于公共利益提出异议,政府部门必须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被征收对象对政府部门答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政府部门申请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作出复议认定。被征收对象如果对上一级政府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则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记者 刘文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