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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中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及防治概况
 
 
  来源:      日期:2003-06-03 1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3年6月1日

  一、流行概况
  今年以来,我国一些地区先后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今年1月,广东省中山市首先发现,随后在广东省河源、中山、江门、深圳、肇庆、广州等地陆续流行,广东省发病高峰为今年2月上中旬,主要集中在广州市。经回顾性调查,从去年11月中旬开始,广东局部地区发生过少数类似病例。
  截止5月27日10时,除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青海5个省份未发现疫情外,其他26个省份均报告发现疫情。其中,有24个省份报告有临床诊断病例,新疆、黑龙江只报告有疑似病例。全国内地累计报告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5322例(其中医务人员966例,农民243例,民工300例,学生456例),累计治愈出院2944例,死亡321例,病死率约6%,仍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临床诊断病例为2057例。截止5月27日10时,全国内地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合计为1393例。
  从几个月全国的疫情发展趋势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一季度,非典型肺炎疫情主要集中在广东省的广州市。到3月底,全国内地累计临床诊断病例1190例,其中,广东为1153例,占96.9%(其中,广州市为1030例)。第二阶段为4月份,疫情开始向北京、内蒙、山西、天津、河北(华北五省区市)等地蔓延,并扩散到多个地区。到4月底,全国内地累计临床诊断病例3460例,其中,华北五省区市有1963例,占56.7%。第三阶段为进入5月份以来,全国疫情呈现出稳中有降的态势。5月上旬日平均新增临床诊断病例150例;5月中旬日平均新增45例;5月21日至27日,日平均新增18例,并出现了治愈出院人数大于新发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大于新增疑似病例数的情况。目前,累计报告临床诊断病例主要集中在广东和华北五省、区、市,截止5月27日10时,上述地区共报告5150例,占全国的96.8%。福建、湖南、山东等地已出现连续一个多月没有新发临床诊断病例,浙江、河南、重庆、江西、宁夏等省份已20天没有新发临床诊断病例。
  本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有以下主要特点:
  以肺炎为主要临床表现,部分病人可发展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
  传播途径主要以近距离飞沫通过呼吸道传播和密切接触传播为主,在家庭和医院有明显的聚集现象。
  男女发病人数比接近于1,无明显性别差异;劳动力人口(20-59岁)发病构成比约占80%;高年龄组(60岁以上)病死率较高。
  由于该病是一种新发传染病,因此其流行特点和规律还需要在防治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分析,以得到全面、客观、科学的认识。
  二、防治策略和措施
  发现疫情后,中国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高度重视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原则,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的防治。建立、加强专病监测和报告,采取以控制管理传染源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病人诊治工作,采取分散接诊、安全转运、分类隔离、集中救治、加强防护,尽最大可能降低病死率。
  1.建立各级多部门、多专业的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总负责,卫生、科技、教育、公安、交通、检验检疫、农业、宣传、财政、外经贸、物价、物质保障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
  建立了一支由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医疗救治和实验室病原学检测科研人员共同参与的技术队伍;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军队、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联合科技攻关机制。
  2.建立健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报告系统
  2003年2月3日起,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非典型肺炎的监测系统,2月11日起,中国卫生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典型肺炎监测防治工作,2月14日,向全国下发了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防治有关技术方案。
  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并根据防治工作经验不断修订临床诊断标准和监测病例定义,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监测哨点,在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
  以最快速度进行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和“零病例”报告制度,各级疾控机构设立对外公开的咨询信息电话,提高监测系统的敏感性。
  通过“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疫情数据的网络传输、分析、反馈和管理。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监测,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相结合,以村为基础的疫情监测体系。
  加强对学校的监测,采取晨检和必要时停课等措施控制学校内暴发。
  建立交通检疫制度,在出入境口岸、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航运码头等交通要道设立留验站,对流动人员进行健康状况登记和健康检查。
  3.采取以控制管理传染源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重点严格控制医院内感染和社区暴发。
  在各地改建、扩建、指定符合标准的集中收治定点医院;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实行就地隔离、就地治疗,转入集中定点收治医院进行分类隔离和医学救治;对医学观察病例实行居家或指定地点进行就地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并隔离医学观察2周;对疫点、疫区和其它可能的污染地点进行严格的终末消毒;规范发热门诊和定点收治医院的建设,制定控制医院内感染、医护人员和疾控人员个人防护要求的指导原则,切实有效地降低医院内感染;对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尸体和医院内其它医用垃圾进行严格消毒、焚烧和处理;采取果断措施,对暴发和聚集性发病地点和人员实行隔离封锁,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做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和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理。
  4.加强医疗救治、切实降低病死率
  制定推荐治疗方案,加强对重症病例、高龄病例、合并基础病和其它感染病例的监护和救治,切实降低病死率;对经济困难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和农民病例实行免费救治。
  5.制定防治技术方案,组织专业人员培训
  卫生部和国家疾控中心根据疫情变化趋势和最新科研成果,组织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技术方案;分级培训,卫生部和国家疾控中心负责对省级师资进行培训,各省分级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分门别类对医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各级疾控中心设立咨询电话,为全国专业人员提供技术咨询。
  6.督导检查和现场指导
  国务院组织对全国各省加强对各地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卫生部和国家疾控中心组织对各省防治技术和措施的现场指导;各省分别组织对各地市、县区的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7.社区预防和健康教育
  每日公布疫情,开展大众健康教育,提供健康咨询,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知识;结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8.加强科技攻关
  针对SARS防治中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由国家科技部统一组织、协调全国各方面力量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原学、快速诊断试剂、传染来源、感染谱和疫苗等领域的科技攻关;
  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染来源(动物宿主感染情况)、潜伏期、传播途径、传染力、人群免疫力和预防控制措施的评价等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组织对临床治疗方案、治疗药物和预防性药物的科研。
  9.国际合作
  与世界卫生组织在疫情信息交流、现场实地考察、科技攻关等方面进行合作;
  建立与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疫情信息交流和合作;
  加强与其它国际组织、科研院校、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组织开展国际学术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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