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车玉明、裘立华、王勉)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正在热议之中,但许多人大代表认为这部法将对中国社会产生众多影响,其中一条就是将为中国培育更多的“慈善家”。
“我都连续提了两年议案了,终于看到了这一条,这对中国的慈善事业将是个重大突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副省长盛昌黎在审议《草案》时说。
盛昌黎所说的一条就是《草案》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这条法律改变了以前就是你做慈善还要缴纳税收的不合理情况。”盛昌黎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治委员会委员沈春耀认为,这条政策有利于中国建立“第三次分配”制度,并且这10%的额度也已接近国际标准。
所谓的“第三次分配”,就是社会财富通过市场交易的第一次分配、政府通过税收调节分配的第二次分配之后,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方式的捐助活动,实行第三次分配,许多富人的财产被直接或间接地转移到了穷人手中。“第三次分配有利于缩小中国正在加大的贫富差距。”
沈春耀说,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一种捐赠,它带来的影响不仅是经济的,而且还有社会与政治的,因而发挥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替代的作用。当前,由于税赋过重,许多中国富翁并不愿意捐钱。
据统计,目前中国社会公益资源投入仅为国民收入总额的0.1%,而在发达国家一般都在8%到10%。2005年民政部直接接受社会捐赠30亿元人民币,加上其他社会慈善组织接受的捐赠款,共约60多亿元人民币。而美国的捐赠款每年都在2000亿到3000亿美元之间。
另据中华慈善总会统计,中国每年的捐赠大约75%来自境外,15%来自国内富人,10%来自平民百姓,中国国有企业参与捐赠慈善事业的只占1%。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长赵林中认为:“这一条款是合理的避税方法,我相信中国的富翁肯定会愿意出钱买个‘好名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