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企可获五年新税率过渡期
 
 
  来源:      日期:2007-03-09 14:46

 

  昨(8日)天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财政部长金人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这一草案正式进入审议阶段。根据草案,内资、外资企业将实行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率。

  “两税合一”维护公平

  草案将新的税率统一确定为25%。主要理由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税收优惠偏向科技

  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是必要的。

  草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草案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草案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外资老企业照顾5年

  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我国目前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此优惠税率),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纳税主体仅限法人

  草案遵循国际惯例,实行法人税制。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因此,草案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

  同时,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为避免重复征税,草案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首次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任鹏宇)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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